關于修改《十堰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十堰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十堰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關于修改《十堰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2024年12月11日十堰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公布 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十堰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十堰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已經2024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王永輝
2024年12月11日
十堰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十堰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十堰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事項的規章!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規章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以及重大立法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市委!
三、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第一款首句修改為“制定規章,應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循下列原則”,第四項修改為“(四)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本市實際,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執行性”。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市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規章立項申請和立項建議,通過研究論證,擬訂規章年度立法計劃,根據需要擬訂本屆政府任期內的規章五年立法規劃!
五、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將規章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六、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規章草案內容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聽證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
增加一款,作為第十五條第一款:“規章草案內容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論證咨詢,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條文依據對照表、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參照的政策文件”,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公平競爭審查情況”。
八、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規章草案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九、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規章公布后,應當及時在《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報》、《十堰日報》、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刊登!妒呤腥嗣裾珗蟆飞峡堑囊幷挛谋緸闃藴饰谋!
十、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對有關規章或者規章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后評估,并把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規章的重要參考!
十一、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擬訂,以及依法不具有規章制定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制定、發布,參照本規定的程序執行!
十二、將條文內容中涉及的“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修改為“市司法行政部門”。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
《十堰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