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宜昌市黃柏河流域保護條例》的決定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宜昌市黃柏河流域保護條例》的決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大常委會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宜昌市黃柏河流域保護條例》的決定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宜昌市黃柏河流域保護條例》的決定
(2024年8月27日宜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宜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宜昌市黃柏河流域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中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前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流域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規劃、綜合治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三、將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林業和園林、經濟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流域保護的相關工作!
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ㄒ唬⿲⒌谄邨l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
。ǘ⿲⒌谑艞l第一款中的“林業”修改為“林業和園林”,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文化、旅游”修改為“文化和旅游”。
。ㄈ⿲⒌诙粭l第一款中的“水行政”修改為“生態環境”,“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市人民政府”。
。ㄋ模⿲⒌诙鍡l中的“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ㄎ澹⿲⒌谌龡l第一款中的“黃柏河流域水資源保護綜合執法機構”修改為“河流水生態保護綜合執法機構”。
四、將第九條“生態補償辦法”修改為“生態保護補償辦法”。
五、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未經許可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采石、取土等”。
六、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在經批準的渣場以外的區域堆放、存貯、棄置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項修改為:“(四)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依法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七、在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核心區、控制區內建設化學選礦、化工項目,且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范圍內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八、將第四十條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流域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黃柏河流域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