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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州市城鎮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4-7
    2. 【標題】鄂州市城鎮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ezhou.gov.cn/gk/zc/gz1/202505/t20250506_701375.html

    7. 【法規全文】

     

    鄂州市城鎮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

    鄂州市城鎮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城鎮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


    鄂州市城鎮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

    《鄂州市城鎮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5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的規劃和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保護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鎮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源頭減排、綜合利用、配套建設、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的原則,改善區域水環境,提高污泥無害化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葛店經開區、臨空經濟區管委會,下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

    鼓勵、支持開展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污水處理能力。

    第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污水處理知識宣傳與普及,提高全社會污水處理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對檢舉控告內容核查處理。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污水處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第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結合人口規模、地理特征、降雨規律、內澇等因素,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規劃,并與海綿城市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規模按近期規劃需要確定,預留遠期規劃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本市推行雨污分流排放。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已實現雨污分流排放的區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

    未實現雨污分流排放的區域,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雨污分流改造計劃,按照城鎮排水規劃和水環境治理的要求進行雨污分流、雨水收集設施改造。

    第十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⒐を炇蘸细竦,方可交付使用,并按照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以及相關資料備案。

    第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以下稱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第十六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二十一條 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

    禁止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泥進入農用地。

    本市支持污泥處置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二條 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止設施運行。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運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當城鎮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核查處理。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情況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與處理效果掛鉤的付費機制,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管考核機制,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 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

    第二十七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八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按照覆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合理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8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的《鄂州市污水處理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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