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4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規章:
一、《鄂州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2017年5月24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2021年11月17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第一次修正 2022年7月29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第二次修正)
二、《鄂州市中心城區城市管線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12月25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2020年12月31日鄂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