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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荊門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4-12-23
    2. 【標題】荊門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jingmen.gov.cn/art/2024/12/23/art_6605_16853.html

    7. 【法規全文】

     

    荊門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荊門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湖北省荊門市人民政府


    荊門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荊門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2023〕1號公布 根據202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荊門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管理,合理規劃利用城市公共空間,美化市容環境,提升城市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置、維護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建(構)筑物、場地、設施、交通工具等載體,以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展示牌、實物實體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戶外發布廣告信息的設施。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任一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

    本辦法所稱戶外招牌,是指在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建(構)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圍內設置的,表明其名稱、字號、商號、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等設施。

    第四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有序、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與建(構)筑物風格、周邊環境相協調,與歷史文化、城市容貌相融合。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完善統籌協調、聯動督辦機制。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相關規劃和技術規范。市城市管理部門對各縣(市、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評價。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專項規劃的審查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行政審批、住建、交通運輸、公安、文旅、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依法負責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日常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與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信息橫向互通機制,并實現城市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信息共享。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受理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二章 規 劃



    第十條 市、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城市化管理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經批準。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禁止、限制、允許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區域;

    (二)戶外廣告的布局、總量、密度、種類等;

    (三)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格等基本設置要求;

    (四)戶外公益廣告設置;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

    專項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示等方式征求專家、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構)筑物,需要預留戶外廣告或者招牌點位的,應當符合專項規劃、技術規范等規定,并列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包含設置戶外廣告或者招牌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等方面的技術標準,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和媒體等渠道公布專項規劃、技術規范,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審批與設置



    第十六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依法批準后設置。

    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政審批部門),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設置非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專項規劃、技術規范和城市容貌標準等要求。

    第十七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行政審批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顯示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設置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相關資料;

    (四)戶外廣告牌效果圖、地段示意圖、施工結構圖;

    (五)戶外廣告牌安全承諾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方式,精簡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行政審批部門受理申請后,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踏勘,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發放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置的申請人名稱、設置地點、形式、內容、期限、許可機關、許可日期、批準編號以及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相關要求等。

    經批準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要求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行政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年,電子顯示屏(牌)不得超過六年。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需要延期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未申請延期或者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條 因城市規劃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置期限未滿的大型戶外廣告的,給設置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節日慶典等需要設置臨時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材料。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臨時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應當與臨時性活動期限一致,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條 戶外廣告內容中公益宣傳內容所占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筑控制地帶,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五)利用違法建(構)筑物、危險房屋設置,或者設置后可能危及建(構)筑物或者設施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戶外招牌設置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專項規劃和技術規范;

    (二)實行“一店一招、一單位一牌、一樓宇一標識、一線一面”,一個主體設置一個戶外招牌,在不同朝向有多個出入口的,招牌數量不得超過出入口數量;

    (三)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主體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統一規劃、規范設置;

    (四)商業特色街區按規劃執行;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利用公共產權建(構)筑物、設施、場地等設置戶外廣告的,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出讓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置權,出讓收入全額上繳本級財政。

    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發展和廣告市場需要,建立戶外廣告點位動態管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 以電子顯示裝置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或者招牌,應當遵守網絡安全管理規定、開閉時間、亮度控制等規范,設置人應當加強放送后臺管理,防止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發生,避免產生光污染。

    第二十七條 利用機動車車身進行戶外廣告宣傳,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戶外廣告、招牌整潔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城市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二)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對戶外廣告進行安全檢測,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采取維修、更換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三)在氣象部門發布暴雨、暴雪、大風、冰雹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維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戶外廣告和招牌日常巡查、監督檢查制度,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位置、形式、規格等加強指導和服務,及時處理違法行為;

    (二)督促設置人履行維護管理、安全保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三)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和告知服務;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無法確定設置人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現場發布公告,責令設置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日;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強制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未提出延期申請或者延期申請未獲批準,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置戶外廣告的,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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