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岳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政府
岳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岳陽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2025年5月22日岳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湖南省城鎮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協調解決有關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管理范圍,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協調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事務。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是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負責。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居民住宅區有兩個及以上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各業主、物業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其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第五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責任,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參照前款做好居民住宅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條 居民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
沒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費用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七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每日對居民住宅區進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包括:
。ㄒ唬┯没、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ǘ┫腊踩攸c部位的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ㄈ┫涝O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有效;
。ㄋ模┏i]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有堆放物品等影響使用的情況;
。ㄎ澹┫儡囃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渌腊踩闆r。
第八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居民住宅區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
。ㄒ唬┫腊踩贫嚷鋵嵡闆r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ǘ┫揽刂剖抑蛋嗪驮O施運行、記錄情況;
。ㄈ┫腊踩攸c部位的管理情況;
。ㄋ模┫浪辞闆r;
。ㄎ澹缁鹌髋渲靡约坝行闆r;
。┢渌枰獧z查的內容。
第九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檔案。消防管理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平环揭平坏南涝O施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等文件資料;
。ǘ┚用褡≌瑓^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設施器材基本情況;
。ㄈ⿲馂碾[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情況;
。ㄋ模┫腊踩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志愿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情況;
。ㄎ澹┫涝O施器材維護保養檢測,防火檢查、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演練等記錄材料;
。┢渌嘘P消防工作的文件、法律文書等資料。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發生變更時,消防管理檔案應當及時移交。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劃和配套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設施,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
既有居民住宅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建設或者改造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設施。因客觀條件無法在本區域內配套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的,應當按照就近、便民原則,組織易地補建。
鼓勵有條件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設施。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對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電動車停放秩序的維護和管理,引導業主、物業使用人規范使用集中充電設施。
居民住宅區內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每日定時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確保設施設備完好和居民消防安全。
第十二條 鼓勵單位、個人投;馂墓娯熑伪kU、人身意外險和家庭財產險。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依法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有關行政執法事項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