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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5-14
    2. 【標題】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安徽省黃石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c8abd455cf364ce58babd18f086c956d&strColId=eb9dd68f83eb493b831277370e61106f&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7. 【法規全文】

     

    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安徽省黃石市人大常委會


    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查了《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黃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黃山市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2025年4月29日黃山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以下簡稱屯溪老街)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屯溪老街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按照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劃定,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三條 屯溪老街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分類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護屯溪老街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持續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續性。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屯溪老街的保護,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屯溪老街管理委員會負責屯溪老街日常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游、財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屯溪老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資金用于屯溪老街保護工作。資金來源包括:

    (一)國家、省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屯溪老街、國有建筑有償經營和服務獲得的部分收益;

    (四)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五)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屯溪老街保護專家咨詢組織,為屯溪老街保護、管理和利用相關重大決策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依法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服務、捐贈、資助、投資等方式,參與屯溪老街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

    屯溪老街商會應當規范會員行為,發揮商會在權益保護、糾紛處理、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等方面的作用,促進屯溪老街經營主體依法誠信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屯溪老街的保護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損害、破壞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屯溪老街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歷史文化街區標志牌,對歷史建筑設置保護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和保護標志。

    第九條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破壞老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危害老街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增設、拆改門窗;

    (二)在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上涂污、刻劃;

    (三)臨街搭晾衣物、吊掛以及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四)擅自占道經營、出店經營;

    (五)損壞基礎設施、綠化設施;

    (六)不按規定停放車輛;

    (七)違反規定在室內、疏散通道等區域內為電動車輛充電;

    (八)私拉亂接線纜;

    (九)違反規定產生噪聲、粉塵、油煙、污水等污染環境;

    (十)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品;

    (十一)妨礙消防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十二)其他危害屯溪老街保護的行為。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屯溪老街范圍內的歷史建筑,建立歷史建筑檔案,實行名錄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助等方式促進歷史建筑合理利用。

    第十一條 實行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制度,屯溪老街管理委員會應當與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簽訂責任書,對歷史建筑的保護義務等事項作出約定。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沒有使用人的,屯溪老街管理委員會承擔保護責任。

    第十二條 在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損害傳統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三)進行改變原風貌的維修、裝飾;

    (四)損毀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五)其他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和修繕,實施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歷史建筑保護圖則的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實施方案應當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對歷史建筑進行其他修繕、維護的,實施方案應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

    第十四條 屯溪老街核心保護范圍內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屯溪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五條 積極探索應用物聯網、視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先進技術,提升屯溪老街消防技防水平。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建屯溪老街專職消防隊伍,開展日常消防宣傳、安全檢查,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確保建筑物、構筑物內的電氣線路和設備符合消防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并開展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改善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電力設施,推進安全用電。鼓勵屯溪老街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居民、經營主體和其他單位使用電力能源,逐步淘汰瓶裝液化氣。

    第十七條 屯溪老街保護范圍內實行機動車、非機動車禁、限行管理。具體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改善屯溪老街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居住環境,推動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位和電動車輛充電樁等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屯溪老街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業態布局要求。

    屯溪老街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屯溪老街業態指導目錄,報屯溪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應當書面告知經營者遵守保護規劃的業態布局要求及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鼓勵在屯溪老街依法從事下列活動:

    (一)傳承、利用老字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當地傳統手工業,采用前店后坊的形式,經營具有徽州文化特色的新安醫學、徽州美食、文化創意產品及本地名優特產品等;

    (二)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演藝、文化體驗、主題民宿等產品;

    (三)設立新安醫學館、博物館、紀念館、藝術館、攝影館、名家工作室等;

    (四)其他有利于屯溪老街保護和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老街管理機制,按照特色化、差異化要求,引入有利于屯溪老街歷史文化保護和傳承的經營業態。

    第二十二條 在屯溪老街核心保護范圍內開展民俗文化或者組織影視攝制、文藝表演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或者主辦單位應當制訂活動實施方案,征求屯溪老街管理委員會意見,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屯溪老街保護專家咨詢組織成員對屯溪老街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與評估,檢查評估情況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匯報,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筑,是指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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