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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5-14
    2. 【標題】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安徽省蚌埠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a76992922a494e56abb91472350a45a7&strColId=eb9dd68f83eb493b831277370e61106f&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7. 【法規全文】

     

    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安徽省蚌埠市人大常委會


    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業主大會成立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收益共管賬戶;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大會可以決定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共同管理共管賬戶。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規定委托專業機構對公共收益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規定審計條件、程序、費用承擔、結果公布等。

    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收益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四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

    業主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四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一)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

    (二)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構成重大火災隱患或者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嚴重損壞不具備滅火功能的;

    (三)屋面和外墻損壞、滲漏,共用排水設施因坍塌、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以及不屬于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燃氣等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損壞,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

    (四)樓體外立面、飾面、公共構件存在脫落危險,小區圍墻、公共護(圍)欄損壞嚴重或者有倒塌危險,玻璃幕墻炸裂、地面塌陷等危及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緊急情況。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招投標、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情況做好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征集以及評價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核查工作。

    引導建設單位、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將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狀況納入選聘條件。

    第四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經營行為,加強從業人員培訓,開展矛盾糾紛調解,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物業服務規范,配合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檔案。

    鼓勵優質物業服務企業通過市場資源整合等方式,向規;、專業化、標準化方向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行政處罰權已交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通過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者其他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物業承接查驗資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退出,或者擅自撤離、停止物業服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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