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檔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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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檔案條例
重慶市檔案條例
(2025年5月29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檔案管理
第三章 檔案利用和公布
第四章 紅色檔案保護和開發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屬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的檔案工作開展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開展監督和指導。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檔案管理需要,加強對本行業檔案工作的指導。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檔案工作主體責任,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并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開展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本市檔案館分為地方國家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地方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配備與其職責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本館分管范圍內的檔案;
(二)按照規定整理、保管檔案;
(三)依法向社會開放檔案,并采取各種形式研究、開發檔案資源,為各方面利用檔案資源提供服務;
(四)開展宣傳教育,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和歷史文化教育功能。
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參照前款規定依法履行相應職責。
第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提供條件,不斷提高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檔案館應當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和開發利用工作,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發揮檔案存史、資政、育人功能。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依法開展檔案公益宣傳,營造關心和支持檔案工作的社會氛圍。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加強政策引導、資金支持和人才培養,促進科技與檔案工作緊密結合,推動科技成果在檔案工作中的轉化和應用。
第十條 本市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檔案工作的交流合作,重點圍繞長江經濟帶發展、新時代西部大開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等國家戰略,建立跨區域檔案工作協作機制,促進檔案資源共享。
第二章 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確定檔案工作組織結構、職責分工,落實檔案工作領導責任、管理責任、執行責任,健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檔案完整與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相關制度,依法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下列材料,應當納入歸檔范圍:
(一)反映機關、團體組織沿革和主要職能活動的;
(二)反映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以及維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的;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城鄉社區治理、服務活動的;
(四)反映歷史上各時期國家治理活動、經濟科技發展、社會歷史面貌、文化習俗、生態環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歸檔的。
非國有企業等單位依照前款第二項所列范圍保存本單位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施行。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工作職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后施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內設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納入歸檔范圍的文字、圖表、聲像等材料收集齊全、規范整理,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建立檔案臺賬,清點核對檔案,做到賬物相符。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檔案保管工作,制定檔案安全應急預案,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按照國家規定配置符合檔案安全保管要求的庫房和設施設備,對重要、珍貴檔案強化保護措施,對特殊載體檔案采取特定保護措施;加強涉密檔案安全管理,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并記錄檢查和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建設項目檔案、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按照規定進行檔案驗收、鑒定,并向有關檔案館或者單位移交檔案。
市、區縣(自治縣)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通過驗收、鑒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將檔案管理情況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工作清單,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工作。
重大活動承辦單位、突發事件應對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在制定重大活動工作方案、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應當明確檔案工作責任部門、人員及職責、檔案的形成及管理要求,將檔案部門納入成員單位,加強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重大活動承辦單位、突發事件應對單位為臨時機構的,應當于工作結束九十日內,將形成的檔案移交同級地方國家檔案館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未完成檔案移交的,責任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編制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檔案專題目錄,加強研究整理和開發利用,可以提前介入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檔案工作,在征得現場組織指揮機構同意后,以適當方式收集檔案資料。相關單位應當對編制重大活動、突發事件檔案專題目錄等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制定檔案收集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
檔案館可以通過接受捐獻、購買、代存、交換等方式向社會收集重要、珍貴檔案,通過采集口述歷史等方式補充檔案資料。
第十九條 檔案館應當加強館藏檔案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制定檔案安全應急預案,編制館藏檔案目錄,采取有效措施保管和保護館藏檔案。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形成鑒定工作報告。
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標注。經鑒定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禁止篡改、損毀、偽造檔案。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三章 檔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檔案,并同時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地方國家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市、區縣(自治縣)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統籌協調。
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到期開放意見、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對到期不宜開放的,應當一并說明相關理由。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身份證、護照、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利用地方國家檔案館已經開放的檔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根據經濟發展、國防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地方國家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檔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地方國家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地方國家檔案館同意,必要時,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同意;利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管的檔案,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的同意。
利用檔案涉及知識產權、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提高檔案利用服務質量,為館藏檔案利用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主體作用,對保存的檔案依法有序進行開發利用。
向檔案館移交、捐獻、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該檔案,并可以對該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應當逐步實現以復制件代替原件。載有檔案保管單位簽章標識的檔案復制件,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五條 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
第二十六條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服務時,應當對檔案服務企業開展檔案整理、開發利用、數字化加工等進行全程監督和指導,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
檔案服務企業應當具備與從事檔案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專業人員和專業能力,嚴格遵守安全保密規定,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接受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七條 鼓勵檔案館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新型智庫以及其他組織建立合作關系,加強開發利用,強化資政編研,推動資源共享,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檔案服務。
第四章 紅色檔案保護和開發
第二十八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強化紅色檔案保護和開發利用,發揮紅色檔案在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中的重要作用。
本條例所稱紅色檔案,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檔案。
第二十九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保管的紅色檔案進行整理,建立紅色檔案目錄,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歸集。
市檔案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開展珍貴紅色檔案認定工作,建立本市珍貴紅色檔案目錄,并將符合公開條件的珍貴紅色檔案目錄內容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紅色檔案征集機制,地方國家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紅色檔案征集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檔案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紅色檔案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十一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單位應當加強對紅色檔案的保護,建立紅色檔案保護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紅色檔案安全。
發現紅色檔案可能嚴重損毀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屬于珍貴紅色檔案的,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二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保管單位應當加強對紅色檔案的開發利用和紅巖精神的研究,通過舉辦紅色檔案專題展覽、創作紅色主題作品、開展各類教育活動等方式宣傳紅色檔案,深入挖掘紅色檔案的歷史價值和精神內涵,發揮紅色檔案凝心聚力、鑄魂育人的功能作用。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依法利用紅色檔案開展理論研究和文藝創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重大紀念日和重大歷史事件紀念活動,展示有關紅色檔案。
鼓勵其他檔案館和檔案保管單位向社會展示所保管的紅色檔案。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檔案數字化轉型。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五條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歸檔功能建設,并與符合國家關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規定的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實現對電子檔案的全過程管理,確保電子檔案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
第三十六條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文件的管理,按照電子檔案管理要求,逐步推進以電子形式歸檔、備份、移交。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第三十七條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符合安全保密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向地方國家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對接收進館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八條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紙質、照片、錄音、錄像、實物等各類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建設專用局域網絡,配備檔案數字資源存儲、安全保護等基礎設施設備,建立檔案數字資源庫,確保檔案數字資源的長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市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推動全市檔案數字資源歸集匯總。
第四十條 市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全市檔案數字資源共享利用平臺,促進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共享利用。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將符合要求的檔案數字資源接入共享利用平臺,推動檔案數字資源開放共享,并確保檔案數字資源利用安全。
鼓勵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時將與民生有關的檔案接入共享利用平臺提供利用。
第四十一條 鼓勵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積極創造條件,開展數字檔案館(室)建設。
鼓勵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加強人工智能、數據挖掘、區塊鏈等智能化技術應用,開發數據交互、主動推送等智慧場景,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第四十二條 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健全檔案數字資源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數字資源的重要程度,分級采取技術手段實現長期安全保存。
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重要檔案數字資源進行異質異地備份保管。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年度檔案工作情況。區縣(自治縣)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向市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檔案工作情況。
第四十四條 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對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檔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圍繞下列檔案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
(三)珍貴紅色檔案;
(四)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的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
(五)其他需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的檔案。
第四十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與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強檔案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篡改、損毀、偽造檔案等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
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未按照規定報送本單位年度檔案工作情況,未按照歸檔范圍收集、整理、歸集檔案,未明確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等,可以通過警示提醒、約談等方式,要求限期改正。
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整改情況。
第四十八條 重大活動承辦單位、突發事件應對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完成檔案移交的,由檔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檔案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檔案工作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