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
山東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
山東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
(2025年5月22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移交接收與退役安置
第三章 教育培訓與就業創業
第四章 撫恤優待與褒揚激勵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讓退役軍人成為全社會尊重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軍人接收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撫恤優待、褒揚激勵以及服務管理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第三條 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力量。
全社會應當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支持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把退役軍人接收安置好、服務保障好、教育管理好、作用發揮好、權益維護好。
第四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提高服務保障措施的精準性。
退役軍人保障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服現役期間的貢獻相匹配。
第五條 退役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政治理論、業務知識學習,提升職業技能,積極參加中國式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相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提供優待、志愿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扶持和幫助。
第九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退役軍人先進典型事跡等的宣傳,營造關心退役軍人、支持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 對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接收與退役安置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退役軍人移交接收計劃確定的安置方式、安置去向和安置數量等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接受安置。
第十二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做好退役軍人人事檔案接收、審核、轉遞、保管等工作。
檔案審核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反饋軍隊有關部門并由其補充材料、說明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退役軍人移交接收過程中,對不符合到該地安置的,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或者軍隊有關部門提出,按照程序做好安置地調整工作。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軍隊出具的退役證明等材料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退役軍人報到辦理事項清單,優化工作流程,加強集成服務,為退役軍人辦理戶口登記、社會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移接續等事項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人崗相適的原則,完善安置辦法,強化安置措施,積極做好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安置工作。
對轉業軍官,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職務、等級、貢獻、專業特長等和工作需要,結合實際統籌采取考核選調、賦分選崗、考試考核、雙向選擇、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辦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
對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主要采取賦分選崗的辦法安排到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符合崗位條件的可以安排到相應管理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崗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崗位信息,加強宣講和培訓,引導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按照有利于工作和生活的原則,結合實際合理選擇安置崗位。
第十六條 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以及符合條件的隨調家屬的安置崗位計劃,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單位編制。
安置崗位計劃應當明確接收安置單位名稱、崗位性質和數量,崗位數量應當保障退役軍人的選崗需要。
第十七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
國有企業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保障相應待遇。
前兩款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
第十八條 對以轉業和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殘疾退役軍人,接收安置單位應當安排與其身體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崗位,保障其享受有關待遇。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妥善解決其住房、醫療、康復、護理和生活困難。
第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軍官和軍士退出現役時,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調隨遷。
隨調配偶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
隨調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
退役軍人隨遷子女需要入學、轉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條 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應當按照規定選擇接收安置單位,并在規定時間內到接收安置單位報到。
轉業軍官無正當理由拒不選擇接收安置單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指令性分配;在規定期限內不到接收安置單位報到的,其人事檔案按照規定程序退回部隊。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第二十一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報到期限通知接收安置單位。
接收安置單位應當在報到期限屆滿三十日內,將報到時間、工作崗位、待遇等情況向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存相關備案資料,并對安置情況進行跟蹤督導,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發放生活補助,并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
第二十三條 對以退休、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自主就業、供養等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做好服務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落實有關保障待遇。
第三章 教育培訓與就業創業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職業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本地就業創業促進規劃,保障退役軍人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務,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了解掌握退役軍人的專業特長和教育培訓、就業創業需求,提高就業創業服務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時組織開展退役軍人適應性培訓,介紹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就業創業指導等工作,幫助其轉變角色、適應社會。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軍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業培訓。
第二十七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退役軍人事務、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退役軍人開展職業教育、技能培訓,并按照規定落實相關扶持政策。
鼓勵用人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定期組織退役軍人參加崗位技能提升和知識更新培訓。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退役軍人跨區域職業技能培訓協作機制,統籌優質教學資源,為有特定需求的退役軍人跨省或者跨設區的市參加培訓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退役軍人在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減免和助學金資助等國家教育資助政策,并應當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所在學校的管理制度。
高等學校根據國家統籌安排,可以通過單列計劃、單獨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軍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粕究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退役軍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可以實行注冊免費入學。
第三十條 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后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入學或者復學后,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達到報考研究生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退役軍人就業推薦、職業指導,并每年至少組織二次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幫助退役軍人就業。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介紹、創業指導等服務,并可以設立專門服務窗口或者開通綠色通道。
鼓勵、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多渠道、多方式幫助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三十二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可以適當放寬退役軍人的年齡、學歷條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退役軍人。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各地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
各地應當注重從優秀退役軍人中選聘黨的基層組織、社區和村專職工作人員。國防教育機構崗位、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崗位等,應當優先選用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特點確定一定比例的崗位,面向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定向招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招錄專職消防員和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退役軍人。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符合國家規定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初創小微企業吸納退役軍人就業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滿一年的,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民營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到一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降低相關水、電、租金等費用,并給予項目、金融等方面支持。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及時將下崗失業退役軍人納入失業人員特別職業培訓計劃、職業技能培訓等范圍,并按照規定予以補貼。
退役軍人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納入就業援助范圍,采取推薦就業、提供公益性崗位等多種形式促進就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與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優先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經營場地、投資融資等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建立退役軍人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優惠服務。
退役軍人創辦企業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規定享受創業扶持、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引導退役軍人積極投身鄉村振興事業,支持退役軍人返鄉創業,參與鄉村建設和基層治理。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退役軍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
第四章 撫恤優待與褒揚激勵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普惠與優待疊加的原則,在保障退役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的基礎上,結合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和本地實際情況給予優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退役軍人優待目錄清單,明確退役軍人優待事項和適用范圍,并適時動態調整更新,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殘疾退役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等人員,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及時落實撫恤金、護理費和定期生活補助等待遇。
第三十九條 符合申請公租房保障條件的退役軍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安排;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以家庭為單位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給予適當補助。
以分散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住房面積和補助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退役軍人就醫提供優待服務,并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優惠。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對退役軍人給予優待。
優撫醫院應當根據職責做好撫恤優待對象健康診療、疾病救治、集中供養、短期療養等工作,定期開展巡回醫療服務,并適當減免醫療費用。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撫醫院、光榮院建設,主要收治或者集中供養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并按照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有需求的殘疾退役軍人、老年退役軍人和參戰退役軍人。
第四十二條 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區內公共交通工具。
政府投資興辦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園、景區等,應當對退役軍人提供門票減免優惠;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園、景區等為退役軍人提供優待。
鼓勵餐飲、住宿、商場等機構和場所為退役軍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四十三條 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扶援助。
縣(市、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困難退役軍人信息檔案,并對困難事項實行臺賬式、清單化管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榮譽激勵機制,對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予以褒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走訪慰問活動,并做好為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軍人時,應當舉行迎接儀式。
舉辦國防教育、英雄烈士祭掃紀念、節日慶祝等重大活動時,應當邀請優秀退役軍人代表參加。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后榮獲的勛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黨史史志工作機構和檔案工作部門,加強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發掘、研究、宣傳,做好烈士英名錄編纂校核工作。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發揮專業優勢,積極開展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研究。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烈士紀念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合理確定用地布局和建設規模,依法劃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對符合條件的烈士紀念設施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修繕、保護和管理。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退役軍人服務體系建設,推進信息技術應用,提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的規范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等退役軍人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與退役軍人聯系溝通,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扶持、優撫幫扶、走訪慰問、權益維護等服務保障工作。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及時梳理、研究、分析退役軍人的思想情況和工作生活狀況,指導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做好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政策宣講、談心談話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做好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權益保障機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為退役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
退役軍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解決訴求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退役軍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并提供指引服務。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公共法律服務機構開辟綠色通道,優先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服務,并可以會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設立法律服務站點或者窗口,為退役軍人提供便利化法律服務。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采取多種形式,為退役軍人開展醫療保健、生活照料、就業指導、法治宣傳等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和引導退役軍人加入志愿服務組織,參加應急救援、基層治理、鄉村振興、幫扶救助等活動。
第五十三條 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發起設立退役軍人關愛基金會,鼓勵慈善組織設立退役軍人關愛專項基金,多渠道籌措保障資金,為失業、患病等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提供幫扶援助。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向退役軍人關愛基金捐贈、捐助。
退役軍人關愛基金接受捐贈、捐助以及基金使用情況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四條 承擔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創業孵化、醫療康養等工作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履行協議約定,保證服務質量,不得騙取或者違法使用財政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完善服務質量評價和動態選用、退出機制,提高退役軍人社會化服務水平。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監督檢查退役軍人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推動解決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退役軍人保障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對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落實退役軍人安置待遇和其他保障待遇的;
(二)未按照規定做好退役軍人人事檔案接收、審核、轉遞、保管等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妥善保存退役軍人安置備案資料致使資料損毀、滅失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退役軍人社會服務機構、企業等騙取或者違法使用財政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并按照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退役軍人對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文職干部。
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參試退役軍人參照本條例有關參戰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