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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5-28
    2. 【標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sxrd.gov.cn/#/details?unid=J3c50ae213f34b95b9d6c975166de194&parname=%E6%9D%83%E5%A8%81%E5%8F%91%E5%B8%83&columnname=%E6%9D%83%E5%A8%81%E5%8F%91%E5%B8%83

    7. 【法規全文】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1994年1月10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2年9月29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0年3月26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2025年5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工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或者其他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其他手段,阻撓、限制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第五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等,推動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作體系,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工會通過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向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條 工會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建設一支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產業工人隊伍。

    第八條 工會應當會同用人單位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引導職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單位財產,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組織職工立足本職崗位建功立業,開展文化技術學習和培訓,開展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活動,培育選樹工匠人才、創新人才、技術能手等優秀職工;推動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組織職工參加職業教育和文化體育活動。

    第九條 工會應當加強數智化建設,運用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推動建會入會、維權服務等工作線上線下融合互動,創新服務職工方式。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十條 各級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建立工會組織應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組建的組織,不得以工會的名義開展活動,不得替代工會行使職權。

    第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建立總工會。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可以建立總工會。

    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地方產業工會。

    開發區(工業園區)、村(社區)根據職工規模及產業特點,可以建立與其相適應的工會組織。

    縣級以上總工會應當推動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推進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工會組織建設。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會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由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用人單位工會有女職工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足十人的,可以按照規定設女職工委員。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工會委員會提名,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產生,也可以召開女職工大會或者女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上級工會可以派員指導和幫助職工組建工會,發展會員,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也不得把工會組織的工作機構撤銷、合并或者歸屬到其他部門。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推動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積極吸納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加入工會。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可以按照規定加入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的工會,也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會或者區域性、行業性工會聯合會。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依法加入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的工會。

    第十五條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或者副主席。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具體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協商確定。企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可以按不低于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配備。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和產業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鶎庸瘑T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任期屆滿應當按期換屆。

    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批準基層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情況報告,選舉、補選或者罷免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會員代表,討論決定基層工會工作其他重大事項。

    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調動其工作或者本人提出辭去工會職務的,應當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同意,并由本級工會委員會報上一級工會批準。工會主席、副主席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空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與其任職期間相同,其任職期滿后,不再擔任工會職務時,原勞動合同剩余期限繼續履行;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同級總工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聽取工會的意見,協商解決關系職工群眾利益的重大問題及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或者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定期召開協商會議,就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政策的制定和調整、勞動標準的確定以及集體勞動爭議等進行研究、分析,協商解決涉及勞動關系的各項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工會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工會應當將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查通過的集體合同報同級總工會。

    第二十五條 工會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網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推動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建立健全協商機制,督促相關行業、平臺企業科學確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的工作量、勞動強度等,依法加強職業傷害保障,引導和支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保障其合法權益。

    工會可以依法組織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就勞動合同或者書面協議簽訂、進入退出平臺、訂單和收益分配、獎勵與違約責任等事項開展協商。

    第二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處分職工時,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七條 工會發現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陜西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工會按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二十九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時,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通報同級工會;重大傷亡事故,同時報縣級以上總工會。對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的,工會有權提請應急管理、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處理。

    工會應當依法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第三十一條 工會依法參加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可以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員。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總工會代表參加。

    工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訴訟相銜接,發揮參與勞動爭議多元化解的職能作用。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應當建立健全工會法律服務工作機制,推進工會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加強與法律援助機構、律師的合作,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第三十三條 工會與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工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就業培訓、職業介紹,拓寬就業門路,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

    工會應當關心職工生活,協助所在單位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在職工中開展互助互濟活動,對困難職工進行救濟和幫扶。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當對工會在困難職工中開展的救濟、幫扶活動給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工會應當推動戶外勞動者服務驛站、貨車司機之家、母嬰關愛室、職工書屋、工人文化宮等設施建設。

    工會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開展志愿活動等方式,為職工提供療休養、托育托管、婚戀交友、心理咨詢等服務,提升職工生活品質。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三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會議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保護和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建議,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工會主席、副主席應當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人選。工會應當維護董事會、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支持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會議或者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其工資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其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業務培訓或者依法從事勞動法律監督、勞動爭議調解、集體協商等工作,經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不受三個工作日限制。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條 工會會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按月繳納會費。

    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

    縣級以上總工會可以與稅務部門合作,做好工會經費收繳工作。

    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建工會的次月起,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撥繳建會籌備金,待工會建立后,按照規定返還給該工會。

    第四十一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績效評價制度。

    工會應當依法單獨設立工會經費賬戶,獨立管理工會經費。

    第四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其催繳,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依法對同級工會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和下一級工會的經費收支情況、財產管理情況等實行審查監督。

    工會經費的審計工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應當為同級工會組織提供用于辦公和開展活動的房屋、場地和設施等物質條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同級工會適當補助,以彌補其經費的不足。

    縣級以上總工會所屬的工人文化宮等,依法享受同類公共文化設施待遇。

    第四十五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工會依法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監督管理,保護工會資產不受損害,促進工會資產保值增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會資產進行資產清查、登記和管理。

    工會的經費和工會用自有資金興建、購置的房屋、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屬于工會所有。工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不得將工會的財產、經費作為該工會所在單位的財產、經費予以凍結、查封、扣押、清償債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工會相關設施和活動場所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堅持公益性、服務性原則,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社會化、市場化運作,更好服務職工群眾。

    工會按照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設施和活動場所的維護、管理和工會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條 工會組織合并、分立或者依法撤銷,其財產、經費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工會組織合并的,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

    (二)工會組織分立的,按照規定比例合理分配;

    (三)工會組織依法撤銷的,應當進行清算,剩余部分移交上一級工會處置。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離休、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和其他待遇,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工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一)阻撓、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

    (二)阻撓上級工會派員指導和幫助職工組建工會的;

    (三)阻撓、限制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工作的;

    (四)其他阻撓、限制工會和職工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或者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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