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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3-28
    2. 【標題】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四川省廣安市人大
    6. 【法規來源】https://rhpt.scspc.gov.cn/flfgkgzd/local/1916792294506233856

    7. 【法規全文】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四川省廣安市人大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

    (2025年1月9日廣安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立法項目庫、立法計劃和法規草案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和報請批準地方性法規,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以及其他相關立法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為本市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第四條 地方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第五條 地方立法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依法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地方性法規應當明確、具體,堅持問題導向,體現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可執行性,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并處理好與本市其他法規之間的關系。
    第六條 地方立法應當以人民為中心,體現人民的意志,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地方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七條 地方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八條 地方立法應當適應改革發展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發揮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依法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規定特別重大事項的;
    (二)規范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的;
    (三)法律規定或者其他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制定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規。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特別重大事項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認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與有關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開展協同立法。

    第二章 立法項目庫、立法計劃和法規草案起草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項目庫和年度立法計劃編制等形式,加強對全市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
    在每屆第一年度編制本屆任期內的立法項目庫,并根據需要動態調整。根據立法項目庫,結合實際,編制年度立法計劃。
    第十四條 編制立法項目庫、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選題和立法建議。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建議。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立法項目庫、年度立法計劃的項目征集、匯總、管理等日常工作。
    編制立法項目庫、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應當認真研究代表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各方意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以及實施重大改革決策的需要,綜合考慮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和社會重大關切等因素,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時性、針對性。
    第十六條 申請列入立法項目庫的立法項目,提出項目的單位應當提交立項申請報告,立項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規名稱;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依據;
    (三)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采取的立法對策等。
    申請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提出項目的單位應當提交立項申請報告和地方性法規建議稿,并明確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時間。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研究編制立法項目庫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應當聽取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基層立法聯系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專家等方面的意見。發揮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等作用,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召開論證會,對申請列入立法項目庫和年度立法計劃的立法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時機等進行論證評估,根據論證情況和各方面的意見,并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做好溝通、銜接,形成立法項目庫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
    立法項目庫草案、年度立法計劃草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通過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項目建議,在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計劃,同時在11月底前書面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計劃的落實。若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立法計劃中的立法項目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調整意見報主任會議決定。涉及需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的立法項目的,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與常務委員會的年度立法計劃相銜接。
    擬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計劃的法規、規章項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書面報送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在通過后及時書面報送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實施年度立法計劃,可以根據法規項目工作需要,由主任會議決定建立立法項目組,負責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等。
    立法項目組由主任會議確定組長、副組長及成員,可以吸收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及有關部門、專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參與。
    第二十一條 法規草案由有權提出法規案的機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起草,或者委托有關部門、單位等起草。
    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相關領域的專家等組成起草小組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吸收有關領域專家起草,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起草。委托機構負責委托起草工作的組織、管理、監督和評估。
    第二十二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負責起草或者組織有關單位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參與配合。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起草或者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加強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的聯系溝通。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并由市長簽署。
    第二十三條 提案人、起草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年度立法計劃的要求,作出起草進度安排,及時組織相關負責人、相關領域專家等人員起草,必要時邀請相關領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提案人、起草責任單位應當針對地方性法規案擬調整規范的問題,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科學論證聽證,并做好有關溝通與協調工作。
    地方性法規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請審議前,提案人、起草責任單位應當組織立法論證、聽證:
    (一)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評價的,應當組織開展立法論證;
    (二)擬在法定權限內新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以及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門與管理相對人之間重大利害關系的,應當組織開展立法聽證。
    第二十四條 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同時提出草案文本及起草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論證、聽證報告、條文依據等參閱材料。修改地方性法規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后的對照文本。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其起草說明應當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廢止地方性法規的,其起草說明應當明確廢止的必要性和理由依據,以及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第二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與本市其他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提案人、起草責任單位應當予以說明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應當同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議案。
    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相關規定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不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向提案人說明。
    專門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七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條例第四章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常務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并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地方性法規草案及起草說明發給代表,并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派人介紹情況。
    第三十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會議。
    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大會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第三十一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必要時,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地方性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大會主席團報告。
    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規案中的重大的專業性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大會主席團報告。
    第三十二條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大會主席團同意,并向大會報告,對該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大會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如果主任會議認為該地方性法規案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可以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案在報請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一個月前,起草責任單位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報送地方性法規草案文本、起草說明及參閱材料,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審議,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議意見。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研究,并提出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認為地方性法規草案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應當向起草責任單位提出理由、依據和補充完善的建議意見。
    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計劃確定的時間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三十七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梢匝埞衽月爼h。
    第三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當包括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法規草案的可行性、合法性以及對專業性問題的意見。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于法規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法規草案第二次審議稿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規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于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制委員會提出的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法規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三次會議審議后,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暫不付表決。有關重大問題經修改或者協調后得到解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繼續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規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第三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
    地方性法規案擬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的,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該法規案時,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法制委員會關于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法制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法規草案修改稿的審議情況,提請主任會議決定是否交付表決。
    第四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提案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起草說明,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經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后,法制委員會根據分組會議審議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表決稿。
    地方性法規的廢止案,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四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提出修改情況報告或者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第二次審議稿、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修改情況報告或者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對有關專門委員會的重要審議意見沒有采納的,應當向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并邀請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列席會議,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派有關負責人說明情況。根據需要,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的成員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專門委員會之間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基層立法聯系點和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方面的意見。論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相關利益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四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后將法規草案及其起草、修改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發送相關領域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組織、基層立法聯系點、專家等征求意見。
    第四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分送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并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六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案,在法制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前,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可以對法規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規出臺時機、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評估情況由法制委員會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評估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由提案人向主任會議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四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第四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對其中的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書面提出異議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該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后,再對法規草案表決稿進行表決。
    單獨表決的條款未獲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的,經主任會議決定,該法規草案表決稿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第五十條 對多部法規中涉及同類事項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合并表決,也可以分別表決。

    第五章 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

    第五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報送備案的文件,應當包括備案報告、規章正式文本和說明等文件,并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依據。
    第五十二條 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四川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四川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進行主動審查,并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查。
    第五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在審查中認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四川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制委員會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向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反饋。
    第五十五條 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根據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對其制定的規章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法制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四川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問題需要修改或者廢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予以修改、廢止或者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五十六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溝通,增強審查研究的針對性、時效性,按照規定要求,將審查情況向其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七條 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八條 已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可以就地方性法規案起草進度和地方性法規草案質量等向提案人、起草責任單位作出工作提示。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
    第五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性法規,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表決兩個月前,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將地方性法規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征詢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報請批準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文本及其說明和有關資料的準備工作,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
    第六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時在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廣安人大網以及廣安日報上刊載。
    在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六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應當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
    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等應當加強地方性法規制定、實施等工作的公益宣傳。
    第六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明確要求有關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規定的,有關機關應當自法規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對配套規定制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機關制定的配套規定應當報常務委員會備案,與相關地方性法規抵觸或者不適當的,常務委員會有權要求其予以修改、重新制定或者撤銷。
    有關機關未能在期限內作出配套規定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說明情況。
    第六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實施滿一年的,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執法檢查,或者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地方性法規實施部門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法規實施情況。
    第六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實施兩年后,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市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執法部門等對地方性法規進行立法后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十五條 對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進行清理。
    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工作機構,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對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并提出意見,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并提出意見。地方性法規清理意見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匯總,向主任會議提出清理情況的報告。
    地方性法規的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四川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與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不協調或者與實際情況不適應的,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計劃。
    第六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和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人員與信息共享機制,深入聽取人大代表、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意見,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
    第六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建立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與地方立法工作機制,通過委托立法調研、書面征求意見、聽取立法建議等形式,推進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與地方立法工作。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積極發揮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配合開展征集法規項目、征求法規草案意見和組織代表集中研讀討論等工作。
    第六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建立立法專家庫,由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選聘有關專家,為地方性法規制定、修改、廢止工作以及立法后評估等提供智力支持和技術服務。
    立法專家庫工作制度由主任會議制定。
    第六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起草、修改等工作,應當遵守立法技術規范。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稄V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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