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一八六號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決定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范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于接觸、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三、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科普是公益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科技工作者有依法開展科普工作的義務!
四、將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的科普活動”。
第四項修改為:“(四)支持、指導、協調相關單位和個人開展科普活動”。
五、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保障財政經費對科普的投入,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充分發揮財政性資金的引導和推動作用,并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科普事業!
第二款修改為:“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對科普教育基地的財政保障!
六、刪去第二十三條。
七、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八、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衛生健康部門的要求,通過設立宣傳專欄、舉辦科普講座、運營社交媒體賬號等方式開展衛生健康科普宣傳。
“鼓勵醫療機構在診療全過程中,結合患者的病因病情、發病機理、治療方案及預防保健康復知識等給予科學解釋與指導,宣傳健康素養知識與技能!
九、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科技工作者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積極參與科普事業,自覺承擔科普責任;支持其加入科普志愿組織,積極參與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科普活動!
第三款修改為:“支持高等院校設置完善科普相關學科和專業,加強科普人才培育,將在校學生參與科普活動納入教育實踐學分!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科普事業。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通過設立科普基金、捐贈財產等形式資助科普事業。
“單位和個人投資、資助科普事業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十一、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并直接運營的科普場館應當常年免費向公眾開放;采用市場化運營的可以收費,并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和未成年人等群體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新增一款作為第四款:“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開、透明、與公益性相適應的監管機制,對實行市場化運營的政府投資建設科普場館的收費和運營情況進行監管!
十二、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將自身科技資源轉化為科普資源,設立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和設施!
十三、將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由市、區科學技術協會認定,向公眾開放,具有特定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功能的場所!
十四、刪去第五十八條。
十五、將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八條,刪去第三款和第五款。
十六、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第三款。
十七、將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合并,作為第七十一條,修改為:“專職或者兼職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符合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評聘科普相關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職務時,應當將其創作的科普作品、組織科普活動和開展其他科普工作的成績,作為評聘的主要依據!
十八、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三條,修改為:“市、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圍繞全國科普月制定活動方案,確定科普主題和主要科普活動計劃,組織、協調、指導相關單位開展下列活動:
“(一)開展科普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等活動;
“(二)舉辦科普講座、科普展覽、科技咨詢、科技交流論壇、科技創新競賽等活動;
“(三)評選優秀科普作品、科普產品、科普平臺等;
“(四)其他科普活動!
十九、將第七十八條改為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小學階段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平均每周至少一個課時的科學實踐活動,中學階段鼓勵學生積極參加科學實踐和課題研究活動!
二十、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ㄒ唬⿲⒌诰艞l第十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的“科普基地”修改為“科普教育基地”。
。ǘ﹦h去第九條第十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中“科普示范點”的表述。
。ㄈ⿲⒌诙鍡l、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