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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婁底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管理規定

    1. 【頒布時間】2025-4-17
    2. 【標題】婁底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管理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湖南省婁底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ldrd.gov.cn/ldrd/lfzl/202504/1027d87a24b44298bab4755079de6f77.shtml

    7. 【法規全文】

     

    婁底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管理規定

    婁底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管理規定

    湖南省婁底市人大常委會


    婁底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管理規定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5年第1號〕

    《婁底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管理規定》已于2024年12月26日由婁底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25年3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查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婁底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17日



    婁底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管理規定

    (2024年12月26日婁底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運營服務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電和換電設施的總稱。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充電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充電設施管理統籌協調工作機制,研究解決充電設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牽頭統籌推進充電設施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充電設施建設報裝指南。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用地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充電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驗收的監督管理,指導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國省道沿線、公共交通停保場、交通樞紐等領域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消防救援。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充電設施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協調推進本轄區內充電設施建設,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滿足充電設施電力需求,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當結合城市、農村的不同特點,統籌推進,有效覆蓋。

    充電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符合規劃、環保、供電、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關規定。

    充電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充電設施不再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拆除。

    鼓勵具備條件的加油(氣)站在確保安全前提下配建充電設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國家、省的相關規定同步配建停車位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既有住宅小區應當根據需求將充電設施建設納入改造項目內容。

    鼓勵充電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提供充電設施統一建設、運營等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配合建設充電設施,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或者妨礙。

    第六條  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保障充電設施安全穩定運行,明示價格、用戶操作說明和安全警示等相關內容。

    充電設施運營主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運營數據接入全省統一的管理服務平臺。

    第七條  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加強對服務范圍內充電設施的安全巡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整改,對不履行整改義務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發現險情時應當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保留相關證據資料,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自連接電線為電動汽車充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發現違法為電動汽車充電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保留相關證明資料,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私自連接電線為電動汽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無正當理由阻撓或者妨礙充電設施建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為電動汽車充電的行為未及時勸阻、制止或者報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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