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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州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規定

    1. 【頒布時間】2024-9-20
    2. 【標題】柳州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lzrd.liuzhou.gov.cn/lfgz/fggb/t19700101_3533857.html

    7. 【法規全文】

     

    柳州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規定

    柳州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人大常委會


    柳州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規定


    柳州市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規定


    (2024年6月21日柳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兩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輕便兩輪摩托車和電動輕便三輪摩托車)。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區、住宅小區等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本市有關規定和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及充電設施。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住宅小區等未建設有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及充電設施或者停放、充電場所及充電設施未達到消防安全規定和標準的,其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或者改建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完善充電設施。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建設的,可以依法統一劃定一個或者多個安全區域,設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車臨時停放點及充電設施。

    既有住宅小區因場地資源緊張,無固定停放場所或者電源安全條件的,有關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合理利用周邊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停放、充電場所及充電設施。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及充電設施投資建設,推廣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充電柜、換電柜等充電設施。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優化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程序,并做好相關銜接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納入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內容,加快推進老舊小區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

    市、縣(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加強聯合執法檢查。

    第四條  物業服務人根據職責負責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做好日常維護、巡查檢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對不按規定停放、充電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勸阻、制止,或者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經勸阻、制止或者采取措施后仍無效果的,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等有關單位報告,并協助處理。

    未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督促業主或者依法組建的物業管理委員會履行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條  電動車租賃企業和使用電動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用于本企業業務經營的電動車的停放、充電行為實施管理,做好電動車及其充電設施的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

    充電設施運營維護企業應當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確保運營、維護的充電設施、蓄電池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條  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的充電電價應當按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規定執行。電動車充電服務經營者收取充電綜合服務費用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擅自加價。

    鼓勵電動車充電服務經營者降低充電綜合服務費用。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不收取或者少收取電動車充電服務經營者的管理費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筑物的首層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消防車通道及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電動車蓄電池充電;

    (二)在標準層二樓以上建筑物專有部分為電動車、電動車蓄電池充電;

    (三)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車、電動車蓄電池充電;

    (四)攜帶電動車或者電動車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五)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地下車庫、地下室、半地下室內以及架空層設置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及充電設施,或者停放電動車、為電動車充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車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拼裝電動車;

    (二)非法加裝、改裝電動車動力裝置,使其超過原車出廠設置的額定功率,或者拆除、改裝電動車限速裝置;

    (三)加裝蓄電池、更換不符合原車出廠設置額定電壓的蓄電池。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及設施的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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