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績效管理條例
欽州市績效管理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人大常委會
欽州市績效管理條例
欽州市績效管理條例
(2023年6月25日欽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9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目標制定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四章 考核評價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績效管理,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推進治理現代化,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適用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其工作人員的單位履行職責的績效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績效管理,是指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發展目標和部門職責設定績效目標,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并對目標完成情況和實際效果進行考核評價。
第三條 績效管理堅持黨的領導,遵循聚焦發展、科學規范,多方參與、公開公正,注重實績、獎懲并舉,持續改進、提能增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績效管理領導機構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績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績效管理規劃、管理制度、工作方案,決定相關重大事項。
市、縣(區)績效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績效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績效管理領導機構根據考評內容,確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為績效管理考評單位(以下稱考評單位)?荚u單位應當根據年度績效考評工作方案開展績效考評,報告考評結果,督促問題整改,做好績效管理跟蹤監測。
第六條 依據本條例規定納入績效管理范圍的單位為績效責任單位(以下稱責任單位)。責任單位負責本單位績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采取措施實現績效目標。
第七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會同考評單位、責任單位就目標制定、過程管理、考核評價、改進提升等建立協同會商機制。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績效管理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九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績效工作全過程數據管理。
第二章 目標制定
第十條 考評單位、責任單位應當依據績效考評任務、重大公眾權益、本行政區域發展目標、重大決策、地方特色以及部門職責等設置年度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 年度績效目標應當包括考評指標、目標任務、分值權重、評分標準、時間節點和職責分工等內容。
年度績效目標應當按照項目化分解和量化計算等方式設置,做到科學合理、體現差異,分值權重向重點工作傾斜。
第十二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對考評單位、責任單位報送的年度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應當由考評單位、責任單位進行修改調整;對專業性較強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應當組織協商,必要時組織論證。
責任單位應當將審定的年度績效目標依法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 年度績效目標確定后,因重大決策調整、不可抗力等因素確需調整的,考評單位、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程序報請批準。調整后的年度績效目標由責任單位依法進行公布。
第三章 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年度績效目標進行分解,定期將年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報送同級績效管理工作機構、考評單位。
第十五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考評單位、責任單位應當建立績效監測工作機制,對年度績效目標進展情況進行日常監測預警。
第十六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考評單位應當建立績效跟蹤反饋機制,將年度績效目標推進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至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應當自收到問題反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情況說明,提出整改意見并及時向績效管理工作機構、考評單位反饋整改結果。
第四章 考核評價
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應當根據評分標準,對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并將自評情況報送同級績效管理工作機構以及考評單位。
第十八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當組織考評單位對責任單位年度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以及實際效果進行考核評分。
第十九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當采取問卷調查、訪談等方式,組織社會公眾、管理服務對象等,對責任單位工作落實、發展成效、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滿意度評價,并建立滿意度評價意見反饋機制。
第二十條 對專業性強或者涉及面廣的績效目標,績效管理工作機構、考評單位可以委托調查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中介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開展滿意度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責任單位創先爭優工作符合績效加分情形的,應當予以加分?冃Ч芾砉ぷ鳈C構應當對創先爭優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第二十二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負責對考核評分、滿意度評價、創先爭優審核等進行匯總,形成初步考評結果并反饋至責任單位,同時告知申請復核的權利和時限。
責任單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初步考評結果反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核?冃Ч芾砉ぷ鳈C構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復核,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形成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考評單位、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在績效考評中予以扣分;情節嚴重的,扣分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績效考評結果直接確定為不合格:
(一)考評單位、責任單位在績效目標設置過程中,缺項漏項、降低標準的;
(二)責任單位績效管理自我評價嚴重失實的;
(三)考評單位不按照考評標準開展考評的;
(四)責任單位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提供數據資料等績效信息的;
(五)其他不按照本條例規定標準和要求開展績效考評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報請批準后確定考評結果?荚u結果應當分類分等次、位次確定,并由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反饋至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全局性、綜合性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予以提高考評位次或者等次。
責任單位年度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降低考評位次或者等次。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責任單位對本單位人員進行個人績效考評,可以納入個人年度考核內容,作為確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 年度績效考評結果按照規定進行通報,作為實績考核、升降任免、評先評優、問效問責等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七條 根據績效考評結果,研究探索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實行差異化績效獎勵的相關辦法。
第二十八條 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績效管理工作機構反饋的問題,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
責任單位應當針對滿意度評價意見制定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主體、目標成效和完成時限,并將整改進展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責任單位整改情況的跟蹤督促,并將重點整改目標交由考評單位、責任單位列入下一年度績效目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責任單位在績效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其他相關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處理:
(一)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無正當理由未能完成績效目標的;
(三)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 績效管理工作機構、考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其他相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處理:
(一)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嚴重影響績效管理工作部署落實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
(三)在處理績效管理方面的申訴或者投訴中失職,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績效管理領導機構確定的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入績效管理范圍的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