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港市文明行為促進規定
貴港市文明行為促進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人大常委會
貴港市文明行為促進規定
貴港市文明行為促進規定
(2023年12月26日貴港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倡導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推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城鎮公共形象,維護城市市容,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建(構)筑物外立面,不違規敷設電力、有線電視、通信等線纜;
(二)在公共綠地,不違規移栽、攀折花木,不亂刻畫樹木,不采摘果實;
(三)在公共場所,衣著得體,舉止文明,不爭吵謾罵、使用低俗語言或者大聲喧嘩;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四條 公民應當參與鄉村文明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鄉村文化、娛樂、體育等公共設施;
(二)鄰里之間和睦共處、守望相助,尊老愛幼,關愛留守兒童和空巢老人;
(三)抵制大操大辦、鋪張浪費、高價彩禮、人情攀比等不良風氣,反對迷信、賭博等不良行為;
(四)優化居住環境,保持房前屋后以及村莊衛生、整潔,不亂堆放土石、柴草等;
(五)不在公路、村道上亂停亂放車輛;
(六)文明祭祀,預防火災,不破壞周邊生態環境;
(七)保護傳統村落、傳統民居、文物古跡、農業遺跡、非物質文化遺產等;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五條 公民應當參與住宅小區文明建設,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小區公共設施、公共綠地;
(二)在進行裝修裝飾作業或者開展文化、娛樂、健身等活動時,不干擾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三)文明飼養寵物,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影響、傷害其他居民,不污染環境;
(四)不在公共區域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車輛停放和通行;
(五)不在公共門廳、安全通道、電梯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停放車輛;
(六)不私拉電線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等電動交通工具充電;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六條 在轄區通航水域行駛船舶,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調度管理,誠信排隊待閘,有序通過船閘;
(二)文明駕駛,規范操作,不礙航,不強行橫越船頭;
(三)生活垃圾分類上岸,生活污水定期接收;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崇尚健康生活方式,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文明用餐,理性消費,踐行“光盤行動”,使用公勺公筷;
(二)優先選擇步行、騎行自行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綠色低碳出行方式;
(三)節約使用水、電、燃油、天然氣等資源,使用節能環保電器等綠色產品;
(四)優先使用環保購物紙袋、布袋等可循環利用產品,減少和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其他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行為。
第八條 除《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規定的重點治理內容以外,下列不文明行為列入本市重點治理清單:
(一)從建(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二)隨意傾倒生活垃圾,不按照規定進行垃圾分類;
(三)騎行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逆行;
(四)行人亂穿隔離帶、翻越交通護欄。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將社會反響強烈、群眾反映集中的其他不文明行為列入重點治理清單,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
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的制定、調整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推動愛國主義教育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以中共廣西省第一次代表大會舊址、廣西貴港市黃大年科學家精神教育基地等為陣地,傳承紅色基因,弘揚愛國主義精神。
利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培養公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
第十條 每年七月為本市文明行為促進月,可以結合荷文化系列活動,利用道德講堂、荷城大舞臺群眾匯演、百孝之子評選等展現貴港文化特色的載體,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十一條 單位應當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進行監督檢查。
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在場所內設置具體文明行為規范提示牌,發現場所內有不文明行為的,及時勸阻、制止。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慈善超市、殘障群體救助、社區義工等公益志愿服務平臺,參加公益志愿服務活動,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可以向政務服務熱線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