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旅游民宿促進條例
崇左市旅游民宿促進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人大常委會
崇左市旅游民宿促進條例
崇左市旅游民宿促進條例
(2024年8月27日崇左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促進措施
第三章 經營規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旅游民宿高質量發展,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民宿促進發展、經營規范、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旅游民宿,是指利用本地民居等相關資源,為消費者體驗當地自然景觀、特色文化、生產生活方式等提供經營性服務的小型旅游住宿場所。旅游民宿規模界定標準,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
第三條 旅游民宿發展應當堅持規劃引領、生態優先、便利準入、依法監管、行業自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民宿的促進工作,建立旅游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制定旅游民宿發展相關政策,研究解決旅游民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民宿的促進、服務、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旅游民宿開發和管理工作,引導村(居)民盤活宅基地、房屋等資源。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旅游民宿發展統籌協調日常工作,指導開展經營管理業務培訓,組織旅游民宿經營者參加旅游民宿等級評定、宣傳推廣。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旅游民宿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促進措施
第六條 市級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旅游民宿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旅游民宿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全市旅游發展規劃,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相銜接。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整合聯審環節,提高證照辦理效率。
除國家和自治區有相關規定外,不得增設開辦旅游民宿限制性條件。
第八條 支持旅游民宿經營者通過租賃、置換、聯營等方式,依法盤活城鄉閑置建設用地、房屋和其它相關設施,用于發展旅游民宿。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自營、合作經營、聯營、租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房屋等方式,發展旅游民宿。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鄉村振興、交通運輸、水利電力、農村電商、文化和旅游相關資金,完善旅游民宿集聚區污水處理、路網、游客服務中心、導覽標識等配套設施,開通旅游民宿目的地客運專線,為游客提供便利。
第十條 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拓展旅游民宿經營者融資渠道,簡化貸款審批手續,加大對旅游民宿產業的信貸支持。
鼓勵旅游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財產險、自然災害險、火災事故險、食品安全責任險等商業保險,防范經營風險。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品牌培育、品牌引進和企業整合,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場影響力的旅游民宿品牌。
支持旅游民宿經營者在建筑設計、空間布局、裝修裝飾、景觀營造等方面融入山水田園、左江花山、天琴藝術等特色文化元素,提供特色產品與服務。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旅游民宿行業協會通過下列方式促進旅游民宿行業發展:
(一)制定行業服務規范;
(二)組織開展旅游民宿相關業務、技能培訓;
(三)向有關部門反映旅游民宿經營者的意見和訴求;
(四)調解旅游民宿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糾紛。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旅游民宿專業人才培養計劃和政策,支持設有旅游人才培養專業的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與旅游民宿經營者合作設立旅游民宿人才培養、創業基地,鼓勵優秀人才返鄉參與旅游民宿創業。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對旅游民宿從業人員開展專業技能、安全防范、應急處置等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旅游民宿等級評定獎勵機制,對獲得等級的旅游民宿給予獎勵。
文化旅游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做好旅游民宿等級評定的宣傳指導工作,支持旅游民宿經營者參加旅游民宿等級評定、復核工作,并向社會公開旅游民宿等級名錄。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旅游民宿宣傳推介納入年度旅游宣傳計劃,建立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等共同參與的整體推介機制,依托新媒體、新平臺推介特色旅游民宿品牌。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游民宿消費維權網絡和咨詢服務、調查、調解等工作機制,推進文化旅游、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及行業協會信息共享和協作,妥善化解旅游民宿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矛盾糾紛。
第三章 經營規范
第十七條 旅游民宿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并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區等高風險區域。
第十八條 旅游民宿建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和結構安全的標準和要求。
改建、擴建既有建筑物用作旅游民宿的,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確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十九條 旅游民宿建筑的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要求。旅游民宿經營者應當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根據經營規模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旅游民宿經營者對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負有提醒、告知義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設置警示標識,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臺風、暴雨、洪水、山體崩塌、滑坡等自然災害期間,旅游民宿經營者應當按照預警信息或者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采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第二十一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有關規定,保持旅游民宿及周邊環境的衛生整潔,做好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的消毒、防疫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旅游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規定,確保食品來源、加工、流通等環節的衛生安全。
第二十三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隱私,除依法向相關管理部門提供住宿數據外,對登記入住人員的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非法采集個人隱私信息。
第二十四條 旅游民宿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明碼標價、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為消費者提供質量保障、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價格欺詐、惡意取消訂單;
(二)在網絡平臺或者以其他方式發布虛假信息;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旅游民宿促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發現旅游民宿存在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查處或者予以包庇的;
(二)對旅游民宿進行沒有合法依據的檢查、收費或者處罰的;
(三)無法律、法規依據,擅自增設開辦旅游民宿限制性條件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