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來賓市規章制定辦法》的決定
來賓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來賓市規章制定辦法》的決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政府
來賓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來賓市規章制定辦法》的決定
來賓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來賓市規章制定辦法》的決定(來賓市人民政府令 第3號)
(2023年12月25日來賓市五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4年1月19日來賓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賓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來賓市規章制定辦法〉的決定》已經2023年12月25日來賓市五屆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廖和明
2024年1月19日
來賓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來賓市規章制定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來賓市規章制定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市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來賓市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項制定規章: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于本市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制定規章,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弘揚和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四、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規章制定工作,研究、協調、決定規章制定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年度規章立法計劃草案的編制和規章草案的審查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做好規章制定相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規章項目的提出和草案的起草等工作!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立法咨詢專家制度,積極運用新媒體、新技術拓寬公眾參與渠道!
七、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規章送審稿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
“(二)是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協調、銜接;
“(三)有關部門之間的分歧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四)是否正確處理有關單位、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規范;
“(六)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八、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規章送審稿發送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以及基層立法聯系點、立法咨詢專家征求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外,還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九、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規章草案時,由起草單位作說明,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作說明!
十、刪去第四十條。
十一、條文中涉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此外,對條文順序、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賓市規章制定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