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來賓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政府
來賓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來賓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2023年1月19日來賓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推進餐廚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集體用餐配送等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餐飲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物等易腐垃圾和不可再使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廢棄食用油脂,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管理綜合協調、監督;負責市城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許可和管理。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行政區域范圍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許可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置設施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置設施項目用地選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項目總平面圖及修建性詳細設計方案的審批;用地手續的審批和用地指標的保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餐廚垃圾處置設施項目、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竣工驗收與備案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處置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餐廚垃圾處置設施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污染環境違法行為。
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本級財力情況合理安排預算資金,并根據預算安排情況、財力情況及項目完成情況撥付資金。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配合餐廚垃圾管理部門督促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做好餐廚垃圾定點投放及配合收運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醫院食堂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食堂經營者按要求做好餐廚垃圾定點投放及配合收運工作。
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對學校食堂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食堂經營者按要求做好餐廚垃圾定點投放及配合收運工作。
機關事務部門及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對所設置的食堂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食堂經營者按要求做好餐廚垃圾定點投放及配合收運工作。
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宣傳工作。
第五條 餐廚垃圾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專業監管、社會監督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部門協同、規范投放、日產日清、統一收運與集中處置。
餐廚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通過按量用餐、凈菜上市、改進食物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垃圾。
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設備的研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七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臺。有關部門在餐廚垃圾日常管理活動中獲取的下列相關信息共享:
(一)餐飲服務單位的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經營主體、許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廚垃圾產生的種類和數量;
(三)核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情況;
(四)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情況;
(五)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六)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
各有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餐廚垃圾管理共享信息加強監管,及時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部門等部門,依據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制定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計劃。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依法納入多規合一管理綜合平臺,并按照相關程序辦理投資、建設、環評審批等手續。
第十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體系和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投放、收運和處置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權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特許經營企業。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投標等市場競爭方式確定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企業,并指導中標企業申辦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許可有關審批手續。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應當與中標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服務范圍、服務期限、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企業的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向餐廚垃圾管理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預測數量和去向。新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0個工作日內向餐廚垃圾管理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的種類和預測數量;
(二)應當使用符合規定要求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密閉、完好和整潔;
(三)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指定地點使用指定容器存放;
(四)建設并保持油水分離設施正常使用,排放污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不得將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油脂等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
(五)將餐廚垃圾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進行收集、運輸;
(六)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簽訂收運合同,明確餐廚垃圾交付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和頻次等內容,并將合同報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備案;
(二)按照收集、運輸合同約定和環境衛生作業標準、作業規范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收集餐廚垃圾后,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并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送到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指定的處置場所;
(三)使用專門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在車輛外部標示收集、運輸單位的名稱和標識,實行密閉運輸,并保持收集、運輸車輛完好和整潔;
(四)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裝卸計量、視頻監控、衛星定位等在線監測設備,確保正常使用,并接受餐廚垃圾管理部門的在線監管;
(五)在實行對機動車按車輛類型、號牌尾數限制、禁止通行的時段、路段、區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車輛可以上路通行;
(六)收集、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時應當選擇對道路交通影響較小的時間、路線,24小時內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輸到處置場所;
(七)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臺賬,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的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報送餐廚垃圾管理部門;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餐廚垃圾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處置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持處置場所在線監控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并接受餐廚垃圾管理部門的在線監管;
(六)保證餐廚垃圾處置場(廠)、站環境整潔;
(七)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八)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賬,對每日處置餐廚垃圾進行計量,每月向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報送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總量、產生物數量和去向等信息;
(九)按照要求定期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處置設施、設備的性能和生態環境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及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十)利用餐廚垃圾生產的產品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發改等部門測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運營成本,確定支付費用標準和方式;按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服務協議,向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任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
(三)將餐廚垃圾交給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或者處置;
(四)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五)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銷售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轉移聯單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轉移聯單的格式和內容由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按照自治區相關規定統一制定。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機制,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應當服從餐廚垃圾管理部門的調度,保證在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垃圾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在線監測系統,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進行監管。
第二十三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查閱資料、實地抽查、現場核定、信息系統數據檢查等方式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記錄。
第二十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實行信用監管,按照規定將行政檢查等有關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執法聯動機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會同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投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餐廚垃圾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餐廚垃圾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和反饋情況。
第二十九條 餐飲服務、環境衛生等行業協會應當將餐廚垃圾依法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進行處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集企業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收集合同約定和環境衛生作業標準、作業規范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收集餐廚垃圾后,未及時清理作業場地;未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送到餐廚垃圾管理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二)餐廚垃圾運輸車輛未能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三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造成二次污染的;
(三)未按照餐廚垃圾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的;
(四)未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良好運行的;
(五)未能保證餐廚垃圾處站、場(廠)環境整潔的;
(六)未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的;
(七)未對每日處置的餐廚垃圾進行計量,未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餐廚垃圾管理部門的;
(八)未按要求定期對環境影響進行監測和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未向餐廚垃圾管理部門及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廚垃圾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兩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監督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屠宰加工、食品生產、食品流通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產生的廢料和過期食品的收集、運輸、處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