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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供水管理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5-28
    2. 【標題】成都市供水管理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cdrd.gov.cn/website/dffg/24632.jhtml

    7. 【法規全文】

     

    成都市供水管理條例

    成都市供水管理條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成都市供水管理條例


    成都市供水管理條例


    (2025年4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設施運行維護

    第四章 經營服務與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供水管理服務,保障生活、生產以及其他用水,助力公園城市示范區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村鎮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供水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供水管理堅持城鄉統籌、安全高效、集約節約、綜合利用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供水工作應當提高城市供水現代化水平,因地制宜推進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和農村集中供水規;、小型供水規范化建設,探索推行農村供水專業化管護。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供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發展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加強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深化供排凈治一體化,改善供水質量和服務,加快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權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轄區內的供水工作,指導供水單位做好建筑區劃外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市和縣(市、區)住建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建筑區劃內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施工工作,指導物業服務人做好建筑區劃內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市和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源水質監測工作。

    市和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質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區)發展改革、經信、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公園城市、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供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供水法治宣傳、糾紛調解等工作。

    第七條 市和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智慧水務平臺建設,指導供水單位建立完善規范的供水信息管理服務系統,提高供水管理服務的數字化、便利化和安全保障水平。

    鼓勵開展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提高供水工程建設質量和供水水質。

    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醫院、體育場所、交通場站、景區景點等公共區域以及新建住宅小區,建設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管道直飲水設施。

    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組織協調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和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專家庫和應急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和搶險物資,定期組織應急隊伍演練。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應急預案,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應急搶險人員及物資設備,定期組織、參加應急演練。

    第九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供水單位加強宣傳和教育,增強全社會惜水愛水、保護飲用水水源和供水設施的意識。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供水水源保障,積極推進備用水源規劃建設。

    市和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城鄉一體、區域互通、統一管理的要求,編制本級供水專項規劃,同步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審查。供水專項規劃經上一級供水主管部門技術論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按照規定備案。

    供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供水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要求。

    不符合標準規范和衛生質量要求的公共供水設施應當實施改造。

    第十二條 農村供水設施建設用地,可以通過依法劃撥國有土地或者批準使用集體土地等方式取得。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優先保障。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供水設施建設的投入,因地制宜逐步推進供水管網覆蓋至村、組規;芯幼^。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等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積極推行智能化管理。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符合標準的二次加壓與調蓄設施,并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二次加壓與調蓄設施應當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供水設施等混用。

    新建、改建、擴建的商住綜合建筑,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應當分別計量。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供水單位建設建筑區劃內的共用供水設施。

    第十四條 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

    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地下管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的實際測量數據提交至地下管線基礎信息數據庫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涉及供水的,其項目總投資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資金。



    第三章 設施運行維護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對其管理的凈(配)水廠、公共供水管網等公共供水設施定期進行巡查和維護管理,保障公共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供水單位應當通過實施管網更新改造、漏失檢測、壓力合理調控、智慧化管理等措施,將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規定范圍內。

    第十八條 對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提前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供水單位、地下管線基礎信息數據庫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施工作業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履行相應的安全保護義務。

    施工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通知供水單位修復,承擔修復費用,賠償損失;給相關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遷移、拆除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協商,確定工程方案,報市、縣(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具體補救措施由建設單位與供水單位簽訂協議,明確遷移、改建費用。

    第二十條 鼓勵經業主共同決定,將驗收合格的住宅小區共用供水設施,依法移交供水單位運行維護。擬移交運行維護的住宅小區共用供水設施不符合相關標準的,由供水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小區、供水單位制定改造計劃,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后逐步實施改造。

    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的住宅小區共用供水設施,其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等費用由供水單位承擔,相關費用納入供水單位經營成本。尚在保修期內的,上述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根據消防、園林綠化、環衛等公共服務用水單位需要設置的公共取水栓,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確保公共服務用水。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園林綠化、道路清掃等公共服務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公共取水栓實行專栓專用,由公共服務用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生活、生產和公共服務等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

    自建供水設施不得擅自對外有償供水、擴大原供水范圍謀取利益。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資金保障機制,通過使用者付費、水費計提、財政補貼等方式落實。

    農村供水工程用電價格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相關優惠政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或者轉供公共供水;

    (二)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結算水表后裝泵抽水;

    (三)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

    (四)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五)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六)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

    (七)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損壞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網安全的活動;

    (八)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四章 經營服務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區域,供水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水質檢測能力,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三)安裝的結算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依法進行首次強制檢定、周期檢定、到期輪換和維護管理;

    (四)制定供水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公共供水設施檢查維護、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整治;

    (五)凈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等關鍵崗位人員應當滿足衛生健康管理要求;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管網未覆蓋區域,農村規;泄┧畣挝粦斠婪ㄈ〉萌∷S可證和衛生許可證,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供水水量、水質和水壓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二)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及時檢修、搶修供水設施,保障供水正常;

    (三)從事水質凈化消毒、水質檢測等崗位人員應當滿足衛生健康管理要求;

    (四)設立服務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農村小型集中供水設施和分散供水設施,可以通過專業化公司管理與村級管水員相結合等方式,提升運行管理和技術服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住宅小區二次加壓與調蓄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對設施進行運行維護;

    (二)從業人員應當符合衛生健康管理要求;

    (三)具有安全防范措施和相關應急處置方案;

    (四)按照規定定期開展二次加壓與調蓄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并及時公示有關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區域,供水單位應當制定線上、線下用水報裝辦事指南,通過服務熱線、客戶服務廳、代辦點、官方網站及自助服務設備等,公開服務范圍、標準、收費、流程、辦理時限等信息,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其他區域,供水單位因地制宜為用戶提供便民服務。

    鼓勵供水單位為用戶提供管網探漏等個性化服務,并按照相關規定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新增或者超過水表額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戶,應當向供水單位提出用水申請,供水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復。不予辦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用戶改變用水性質、擴大用水范圍、變更戶名、終止用水的,應當向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支付水費。逾期未支付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

    供水單位應當拓寬水費支付渠道,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為用戶支付水費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 供水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代收水費。物業服務人應當公示接受委托情況,不得挪用代收水費,不得以代收水費為由向用戶捆綁收取除委托事項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有異議,提出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提供替換水表。檢驗和更換費用承擔按供水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四十八小時報經屬地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批準,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和消防救援部門,并嚴格控制計劃停水時長及影響范圍。

    因不可抗力、供水設施故障等原因臨時停水或者降低水壓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通知用戶、報告屬地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連續停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基本生活用水。

    供水單位在進行搶險、搶修作業時,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或者其他妨礙物,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理措施;搶險、搶修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或者依法給予相應補償,并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建立檢測檔案,定期向相關部門報送檢測結果;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有檢測能力的機構進行檢測。

    市和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單位執行國家供水水質標準和技術規范、公開水質自檢信息等進行監督。

    市和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制度,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

    市和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監測預警機制,實行水質實時監控。

    市和縣(市、區)供水、衛生健康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布水質監測信息。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一網通平臺、供水服務熱線等方式對污染飲用水水源、損壞供水設施以及其他影響供水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盜用或者轉供公共供水的,由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供水單位不按規定運營的,由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供水單位不按規定運營的,由縣(市、區)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對供水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節約用水管理、水資源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按照相關領域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供水,是指從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通過城市和農村規;泄补┧芫W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用水以及其他各項用水。

    (二)自建設施供水,是指用戶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提供用水。

    (三)農村規;泄┧,是指通過千噸或者萬人以上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向農村用戶提供生活、生產用水。

    (四)二次加壓與調蓄設施,是指當民用與工業建筑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出供水管網能力時,用于供給用水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但不包括消防供水設施。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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