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文化旅游發展促進條例
瀘州市文化旅游發展促進條例
四川省瀘州市人大常委會
瀘州市文化旅游發展促進條例
瀘州市文化旅游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9月13日瀘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開發培育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推動文化旅游高質量發展,建設文化旅游強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瀘州市行政區域內有關文化旅游發展的規劃建設、開發培育、服務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化旅游發展應當彰顯瀘州地域歷史文化特色,發揮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中國酒城、中國優秀旅游城市、國家森林城市等文化旅游資源優勢,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形成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的發展格局。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旅游發展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文化旅游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文化旅游發展中的重要事項,協調文化旅游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文化旅游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文化旅游發展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宣傳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旅游發展促進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主體參與的宣傳推廣機制,多渠道宣傳推廣本地文化旅游資源,提升本市文化旅游形象和品牌知名度。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研究、展示、傳承、保護、捐贈、投資、宣傳等方式,參與文化旅游發展工作。
鼓勵有關行業協(學)會、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與文化旅游發展相關的課題研究及其成果轉化應用。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文化旅游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酒旅融合、山地康養等特色文化旅游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并與其他專項規劃有機銜接。
文化旅游資源豐富的鄉鎮(街道)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的文化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實施方案。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文化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合理布局公共服務設施,加強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旅游廁所、無障礙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等建設,為旅游者提供文化旅游信息、交通換乘、投訴、救援等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道路交通規劃,加強交通樞紐、重要節點與主要文化旅游場所之間的公共交通旅游線路建設,優化完善機場、車站等通往主要景區(點)的道路交通網絡。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規劃設置通往各景區(點)的路標指示、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等標志,并根據旅游需求變化情況,及時更新調整。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拓展城市公園、綠地、綠道、特色街區、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城市書房等公共活動空間的旅游服務功能。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資源數字化建設,推進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高新技術在文化創作、文化旅游產品開發、虛擬景區(點)建設、文化遺產數字復建等文化旅游領域的應用。
鼓勵文化旅游企業、文博單位等開展數智化技術、場景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旅游項目、公共文化設施和旅游基礎設施,應當符合文化旅游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其建筑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嚴格遵守歷史文化保護、生態文明建設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破壞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
第三章 開發培育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太平渡、二郎渡等紅軍四渡赤水戰役重要革命遺址遺跡和紀念設施的保護,挖掘利用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紅色資源,依托長征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打造紅色旅游經典景區,推廣紅色旅游精品線路,培育紅色旅游品牌。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江文物和文化遺產等資源的系統保護和活化利用,發揮長江國家文化公園的文化教育、公共服務、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科學研究等功能,推動長江航運、港口、橋梁、奇石文化等和旅游融合發展。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窖池、老作坊、儲酒空間和釀酒技藝等白酒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完善白酒文化生態保護區、白酒主題旅游景區、白酒產業園區和白酒文化博物館及其配套基礎設施,開發白酒文化旅游產品,促進白酒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康養旅游發展,支持利用山地的海拔、氣候和特色中醫藥材等資源優勢,建設區域性健康養生目的地,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開發休閑觀光、山地避暑、中醫康養、運動康體等旅游產品。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鄉村旅游發展的政策措施,挖掘鄉村自然資源和特色民俗文化,因地制宜推動鄉村旅游差異化、特色化、品質化發展,開發鄉村旅游精品線路,推進鄉村旅游與鄉村振興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新業態、新模式:
(一)依托紅軍長征四渡赤水博物館、況場朱德舊居陳列館、瀘順起義陳列館等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分水油紙傘、雨壇彩龍等非遺保護傳習基地,美術館、展覽館、科技館等文化旅游場所開展研學活動;
(二)利用三線建設工業遺產、白酒產業園區等資源,打造集展示、體驗、休閑、娛樂等功能于一體的工業旅游消費新場景;
(三)利用城市夜間景觀、夜間消費場景等優勢要素,合理布局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發展夜間文化旅游經濟;
(四)培育體育旅游產業,開展山地運動、森林穿越等項目,打造具有影響力的體旅融合品牌、賽事和基地;
(五)開展自駕游主題展覽、比賽、節慶等活動,推廣精品自駕車線路;
(六)其他旅游新業態。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活化利用,引導將博物館、考古遺址、歷史風貌建筑、傳統村落、名人故居故里、非遺體驗基地和非遺工坊等納入旅游線路。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引導旅行社等市場主體創新經營模式和旅游產品,提高服務質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文化旅游消費的措施,鼓勵經營者加大優質文旅產品和服務供給,改善消費環境。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和國際文化旅游交流合作,依托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設和中國國際酒業博覽會等品牌展會,支持舉辦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文化旅游等活動,促進文藝演出、文創產品和旅游商品展示交流。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和自身財政承受能力,安排資金支持文化旅游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保障文化旅游發展用地。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文化旅游項目建設運營。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化旅游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支持有條件的院校開設文化旅游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文化旅游產業發展所需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加強公共服務管理、旅游市場營銷、文化旅游項目策劃、文創產品開發等領域的人才引進。
第二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等實行免收門票費用等多種方式優惠;對低收入人群、退役軍人、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勞動模范和道德模范等實行門票及相關服務費用減免。優惠的具體范圍和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其他景區(點)對前款規定的特定群體實行門票及相關服務費用減免。
第二十五條 文化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設備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防范培訓和應急演練,提供符合法定安全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景區等場所應當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停車、通信網絡、公共廁所、母嬰照護、洗手臺、醫療救護、行李寄存等公共服務;鼓勵設置直飲水、自動體外除顫器等設施設備。
前款規定的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標注指引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及其他有無障礙需求的人員旅游提供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法定節假日等旅游高峰期,開放停車場所、廁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文化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建立完善文化旅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安全檢查和監督,對安全風險進行監測評估,及時向社會發布安全警示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文化旅游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文化旅游市場規范管理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化旅游價格監測分析,完善文化旅游市場服務評價體系,發布旅游者滿意度調查報告。
文化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宣傳、引導、服務、協調和監督作用,依法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推動行業公平競爭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化旅游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反饋工作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及時化解文化旅游糾紛,維護旅游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限受理和處理文化旅游投訴的;
(三)未按照規定制定、啟動文化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