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云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辦法》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云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辦法》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云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辦法》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云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辦法》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
一、對《云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辦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代表資格審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嚴格遵守法定條件和程序,確保代表資格審查工作合法、有效!
(三)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將第一款中的“五”修改為“5”,“九”修改為“9”;將“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修改為“由常務委員會任免”。
將第二款中的“五”修改為“5”;將“經”刪去。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四條,在第一項“代表資格”后增加“是否有效”。
(五)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將第一款中的“必須”修改為“應當”;在“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后增加“常務委員會”。
將第二款修改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對當選代表進行審查,符合下列規定,代表資格有效:”
將第二項中的“十”修改為“10”。
將第三項中的“反復醞釀”刪去;在“按照選舉辦法的差額比例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的”后增加“對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
在第五項“由選民”后增加“直接”;將“一名至三名”修改為“1名至3名”。
將“當選代表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進行第二次選舉時,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得贊成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的”修改為“當選代表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以得贊成票多的當選,但得贊成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當選代表無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的;”
將第七項改為第八項,在“(六)”后增加“(七)”。
將第八項改為第九項,在“(六)”后增加“(七)”。
刪去第九項。
(六)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將“四”修改為“五”;在“規定”后增加“的”。
(七)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調整為兩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當選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認補選本屆和當選的下一屆代表的代表資格有效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后,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公布代表名單,并向本屆或者下一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當選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確認補選本屆和當選的下一屆代表的代表資格有效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后,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公布代表名單,并向本屆或者下一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將“必須”修改為“應當”。
(九)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將“或”和“辦公室”刪去。
二、對《云南省補選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和”修改為“、”;將“我省”修改為“本省”。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補選人大代表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確保代表補選工作合法、有序進行!
(三)將第二條改為第三條,將第一款中的“在任期內”和“的”刪去。
將第一項中的“調離或者遷出”修改為“遷出或者調離”。
將第二項中的“辭去代表職務”修改為“辭職或者責令辭職”。
將第四項中的“代表職務”刪去。
將第七項修改為“喪失行為能力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四條,將“代表資格終止,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本級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修改為“代表資格終止,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將“的地方”刪去;在“人民代表大會”后增加“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應”后增加“當”。
(六)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將“地方”刪去;將“五”修改為“5”;將“三”修改為“3”。
(七)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補選代表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票應當按姓名筆劃為序排列!
(八)刪去第九條。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補選的代表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認并予以公告。補選代表的任期,自公告之日起到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屆滿為止!
三、廢止《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國家行政、審判、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監督的決定》(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的2件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