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省政府令第237號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5年4月3日第十四屆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王予波
2025年4月2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
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主動適應我省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維護法制統一,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修改下列3件省政府規章
(一)《云南省實施〈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辦法》(1992年12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發〔1992〕255號公布 2005年7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5件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刪去第三十五條。
(二)《云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公布 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將第八條修改為“除《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跨州(市)行政區域的取水;
“(二)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下放至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三)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將第九條修改為“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范圍的取水外,下列取水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取水;
“(二)由省投資主管部門下放至州(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三)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州(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取水!
(三)《云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2017年5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號公布)
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負責法律顧問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法律顧問機構),承擔法律顧問工作!
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指導同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將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內部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相結合的法律顧問隊伍。
“內部法律顧問可以從本單位公職律師和其他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并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公職人員中選任。
“外聘法律顧問可以從律師、法學專家中選聘,或者聘請律師事務所承擔法律顧問工作!
將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未受過刑事處罰、黨紀政務處分;”
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律師應當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未受過其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法學專家應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律師事務所應當設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規范!
刪去第七條第三款。
將第八條修改為“外聘法律顧問原則上按照向社會公開、競爭擇優的方式遴選聘任。公開選聘法律顧問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聘任機關可以通過法律顧問機構推薦的方式選聘。
“內部法律顧問由其所在單位擇優選任!
將第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根據履職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核實情況;”
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法律顧問機構應當對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最終意見。不得以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代替法律顧問機構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附具法律顧問的意見作為參考依據!
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修改為“受到刑事處罰、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受過其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以上修改的3件省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
二、廢止下列24件省政府規章
(一)《云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5年4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發〔1985〕49號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二)《云南省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1991年3月2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發〔1991〕46號公布)
(三)《云南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全防盜工作規定》(1991年10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發〔1991〕184號公布)
(四)《云南省陽宗海旅游度假區環境保護規定》(1994年4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五)《云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獎懲實施辦法》(1995年4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
(六)《云南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辦法》(1995年8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號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七)《云南省公路綠化管理規定》(1996年3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號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八)《云南省邊境口岸地區環境保護規定》(1996年11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0號公布)
(九)《云南省契稅實施辦法》(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號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十)《云南省燃氣管理辦法》(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號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十一)《云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2011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有關行政強制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三次修改)
(十二)《云南省城市建設監察規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號公布 2011年12月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有關征地拆遷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一次修改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十三)《云南省預算外資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3號公布 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十四)《云南省社會用字管理規定》(1998年1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4號公布)
(十五)《云南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規定》(1999年6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
(十六)《云南省建筑施工現場管理規定》(1999年6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十七)《云南省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管理規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十八)《云南省行政事業企業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1999年11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十九)《云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2001年10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二十)《云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規定》(2004年5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公布)
(二十一)《云南省網絡與信息系統安全監察管理規定》(2004年1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公布)
(二十二)《云南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2005年12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公布 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二十三)《云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定》(2012年7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公布 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改)
(二十四)《云南省宗教事務規定》(2016年5月2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