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4-12-10
    2. 【標題】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3. 【發文號】令2024年第17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km.gov.cn/c/2024-12-25/4927719.shtml

    7. 【法規全文】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合理引導交通需求,規范停車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經營及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特種車輛等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國家和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道路外,主要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永久性和過渡性公共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本居住區等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內施劃設置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泊位。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多方參與、需求調節、高效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發展智慧停車,緩解停車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為輔、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為補充,加強居住區、學校、醫院、大中型商貿場所、旅游景區、交通樞紐等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供給。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作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解決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車場的統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機動車停車場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機動車停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行業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工作,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行業標準、技術導則,依法建立欠費追收機制,指導會員規范經營,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昆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結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擬定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中心城區范圍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本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第十條 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機動車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停車設施調查及需求預測,機動車停車場布局、規模和建設時序等內容。

    第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城市停車發展需求,制定機動車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有關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中心城區范圍外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域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城市停車發展需求,制定機動車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及有關技術標準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配建、增建、改建或者擴建機動車停車場的,由自然資源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工程規劃管理,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第十三條 在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大型公交站場等可以實現駐車換乘公共交通的場所,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換乘公共停車場。

    換乘公共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照明、通訊、排水、排風、消防、視頻監控、停車引導、電子信息數據處理及接駁等系統,設置無障礙停車、交通安全和防汛等設施設備,設置或者預留供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充電裝置。

    第十五條 建設機動車停車場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組織驗收。

    過渡性公共停車場竣工后,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機動車停車場用途。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用途或者拆除停車場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鼓勵采用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進行公共停車場建設,執行《機械式停車場(庫)建設管理技術規范》(DB5301/T 58—2021)。

    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其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 公共和專用停車場的管理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權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出讓。

    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所有權人自行經營管理或者委托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機動車停車場應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做好防火、防盜、防汛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鼓勵建設單位將未售賣的車位、車庫進行出租。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占用業主共有部分設置車位的,應當編制車位設置、管理方案,并依法由業主表決同意。

    第二十條 居住區設置機動車停車泊位的,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機動車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及安全;

    (二)不得占用綠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登高撲救場地;

    (四)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在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經營服務。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在依法辦理完登記手續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經營服務者的基本信息;

    (二)場地權屬有關材料;

    (三)機動車停車場平面示意圖、專業管理人員名單、設施設備清單、驗收合格、信息化管理方案等有關資料;

    (四)機動車停車場經營、服務、安全等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使用特種設備的,還需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及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六)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車位從事經營活動的,還應當提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置、管理方案;

    (七)在中心城區的,還應當提供與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聯網接駁情況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規范經營:

    (一)按照備案的場地范圍和地點經營;

    (二)在機動車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含無障礙設施、軍車免費等標識)、信息公示牌、投訴監督電話和停車場管理制度;

    (三)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清晰、完整、規范,保持場地整潔;

    (四)出具和使用規定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票據,維護停放車輛安全,承擔停放車輛的監管責任;

    (五)暫停經營超過30日的應當報告所在地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六)確保機動車停車場設施使用正常;

    (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八)確保已接入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的信息暢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停車場停放機動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機動車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停車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放機動車,正確使用停車設施設備;

    (二)不得違法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車輛;

    (三)按照規定支付機動車停車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遵守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鼓勵專用停車場在保障安全和滿足其自身停車需求的前提下,采取錯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分時段或者全天開放,接入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提供共享停車服務。




    第四章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遵循動靜協調、適度從緊的原則,按照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及安全的要求進行設置;設置停車泊位后,應當對交通標志標線進行優化調整。

    第二十七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分為免費停車位(藍色標線)、收費停車位(白色標線)和專屬停車位(黃色標線)。收費停車位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免費停車位、專屬停車位供特定機動車臨時停放,社會公眾機動車不得停放。

    第二十八條 中心城區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根據片區路網、動靜態交通運行狀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提出轄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初步設置方案,報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論證研究同意后,依法組織公示和設置。

    初步設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道路的名稱、產權、性質、設置范圍、方式和停放時段,片區停車需求及停車設施建設調查情況,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置施工圖設計等內容;

    (二)征求片區內單位及居民代表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置的意見情況。

    中心城區范圍外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設置。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以下路段和區域內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快速路主路;

    (二)人行橫道;

    (三)主干路、次干路交叉口漸變段的起點開始的路段,若交叉口未展寬則距離交叉口停止線50米以內的路段;

    (四)支路距離交叉口停止線20米以內的路段;

    (五)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及距離50米以內的路段;

    (六)公交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或者消防隊(站)門前及距離30米以內的路段;

    (七)水、電、氣等地下管道工作井及1.5米以內的路段;

    (八)法律、法規禁止設置的其他路段和區域。

    第三十條 中心城區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根據交通狀況和道路通行條件,適時對已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路段進行評估。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報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后,依法及時組織調整或者撤銷:

    (一)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

    (二)停車設施建設情況及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的;

    (三)因各級政府批準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大型群體性活動需要的。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結合道路交通狀況和道路通行條件,可以依法組織調整、撤銷已設置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十一條 市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經營權等有關權益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進行出讓,并向社會公示。

    中心城區市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權益出讓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中心城區范圍外的市政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權益出讓由屬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中心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按照停車泊位統一編號、管理人員統一著裝、服務收費統一標準、咨詢投訴統一渠道的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加強對泊位的維護,確保停車設施完好,停車場地整潔;

    (二)及時準確采集、上傳機動車輛進出泊位信息;

    (三)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用;

    (四)加強人員管理和培訓,工作人員佩戴服務牌證,做到儀表整潔、用語文明禮貌、服務規范統一;

    (五)公布咨詢投訴方式,接受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設置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路段,機動車應當在泊位內停放,并按順行方向,將車身緊靠道路右側邊緣線。非機動車、摩托車及超過規定尺寸的機動車不得在泊位內停放。

    在限時的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的,不得超時停車。

    第三十五條 進入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駕駛人應當服從泊位服務人員的管理、指揮,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用。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駛離。不得占用泊位維修、清洗車輛。

    第三十六條 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車、工程搶險車等使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免收停車費用。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毀壞、偷竊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

    (二)擅自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上設置廣告、招牌、標語或者其他懸掛物;

    (三)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上涂抹、刻劃;

    (四)擅自設置、撤銷、占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或者在泊位內設置停車障礙;

    (五)其他危害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智慧停車




    第三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本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的建設,提高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服務水平,通過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實時發布機動車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收費標準等停車信息,逐步實現信息查詢、車位預約、電子支付、不停車快捷交費等服務功能。停車信息應當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共享、使用。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機動車停車設施進行調查,實時掌握停車設施情況。

    第三十九條 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利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衛星定位系統和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逐步完成數據采集、停車引導、智能停車、收費管理的綜合開發利用。

    鼓勵非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單位按照《智慧停車聯網技術要求及管理規范》(DB5301/T 59—2021),對停車設施設備開展信息化升級改造,符合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的數據接駁要求,實現停車數據采集、停車引導、實時空余位和交通便民服務信息顯示等智能化功能。

    第四十條 經營性機動車停車場采用電子計費管理模式,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向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實時準確上傳泊位使用情況、收費管理等數據。

    市智慧停車信息平臺應當為信息接入的機動車停車場提供停車信息、交通狀況信息、智能化停車引導等服務,建立停車信用評價體系,提供協助追收停車欠費服務。

    第四十一條 鼓勵中心城區范圍外的機動車停車場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與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場數據實現互聯互通。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

    政府投資建設(設立)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泊位)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四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路內高于路外、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推行差別化服務收費,依法制定、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車收費的管理監督,對有關價格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在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時,應當向機動車輛停放人出具與收費項目相符的發票。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標價牌,標明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定價形式、區域類別、經營者、收費標準、計費辦法、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自覺接受監督管理。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者變相提高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稅務、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社會公眾對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服務的投訴舉報,按照規定及時受理、移交、調解和查處。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因未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違反管理規范而造成停車場內的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可以與停放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機動車在停車場內因其他原因造成損毀或者丟失,機動車所有人依法向第三方索賠的,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停車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同時廢止。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

    99re66在线观看精品免费|亚洲精品国产自在现线最新|亚洲线精品一区二区三|色偷偷偷久久伊人大杳蕉|亚洲欧洲另类春色校园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