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
(2025年6月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3號公布 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制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制度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加強對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提升登記管理水平。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為個體工商戶高質量發展提供精準服務,優化個體工商戶發展環境。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個體工商戶發展工作聯系點制度,開展個體工商戶跟蹤監測、發展狀況分析,加強與個體工商戶常態化溝通交流,不斷優化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政策措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健全個體工商戶活躍度測算機制,指導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開展個體工商戶活躍度分析。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發展特點、發展階段、行業類型等,對個體工商戶進行分型分類,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相應的幫扶措施。
第五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承擔經營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負責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承擔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職責。
第六條 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應當符合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遵循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材料、程序規定。
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登記下列事項:
。ㄒ唬┙M成形式;
。ǘ┙洜I范圍;
。ㄈ┙洜I場所;
。ㄋ模┙洜I者姓名、住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也應當依法登記。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備案下列事項:
(一)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其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
(二)登記聯絡員。
個體工商戶應當提供登記聯絡員的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常用聯系方式,確保有效溝通。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向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以經營者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作為經營者住所進行登記;經營者經常居所與記載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經常居所作為經營者住所進行登記。
共享地址、不具備實際居住條件的集中辦公區等集群登記場所,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經營場所登記,應當提交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登記機關簡化、免收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的,應當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驗證核實經營場所客觀存在,并且申請人依法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其登記機關轄區內申請登記一個或者多個實體經營場所,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事項的除外。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多個實體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所有實體經營場所全部記載在營業執照上。
個體工商戶在其登記機關轄區以外從事依法需要登記的經營活動的,應當另行設立個體工商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可以將電子商務平臺為其提供的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登記機關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后標注“(僅通過網絡開展經營活動)”。在兩個以上網絡經營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將每個經營場所都進行登記。
僅提供互聯網域名訪問、虛擬主機租用等服務,不提供實際交易服務的互聯網平臺經營者提供的網絡空間地址,不得用于辦理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登記。
同時通過線下和網絡開展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登記實體經營場所,并可以同時登記網絡經營場所。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應當在名稱中標明“(個體工商戶)”字樣。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應當是其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綴以其所在地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等名稱。市轄區名稱在個體工商戶名稱中使用時,應當同時冠以其所屬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名稱。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對個體工商戶名稱中使用行政區劃名稱的規則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遷移至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經營場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僅將網絡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住所遷移至其他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遷入地和遷出地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對接、檔案遷移等工作,為個體工商戶遷移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投資設立或者參股企業的,應當以其經營者作為股東(投資人、合伙人)。
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可以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可以注銷原個體工商戶并申請設立新的企業,也可以向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原個體工商戶的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予以延續。
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轉型為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組織形式。
第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呀浲咨铺幚韨體工商戶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和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
。ǘ┮呀浗Y清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等,已經按照規定辦理經營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和清算申報,不存在其他未辦結事項和涉稅違法行為;
。ㄈ┮呀泩笏蜕弦荒甓葌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成立不滿一年的個體工商戶除外;
。ㄋ模┪幢皇袌霰O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者已經被移出;
。ㄎ澹┪幢涣刚{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罰款等行政處罰已經執行完畢;
。┪幢槐O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有權機關凍結財產、限制登記,或者已經解除。
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企業設立條件,并且變更后的企業住所(主要經營場所)在原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ǘ┒悇詹块T出具的清稅證明;
。ㄈ┳兏昂蟮慕洜I者共同簽署的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承諾書;
。ㄋ模┳兏蠼洜I者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可以與其他登記事項變更合并辦理。
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已備案的家庭成員內部變更經營者的,僅提交申請書和變更后經營者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悇詹块T出具的清稅證明;
。ㄈ┓媳疽幎ǖ谑藯l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承諾書;
。ㄋ模⿺M轉型為相關企業類型的設立登記材料。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采取一網通辦、一體化辦理、提供咨詢指導服務、加強信息共享等方式,為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原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應當作為轉型后企業的股東(投資人、合伙人)。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個體工商戶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的,登記機關將其登記檔案和年度報告等材料并入新設企業予以保留,并將變更登記日期、轉型后企業相關信息等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或者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原個體工商戶已經取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依法變更或者延續:
。ㄒ唬┌凑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企業可以作為該項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
(二)經營場所、許可范圍等行政許可實質條件未發生變化;
(三)原行政許可仍在有效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通過變更登記轉型為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換發企業營業執照,并出具《變更登記通知書》,作為個體工商戶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權屬登記等事項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通過個體工商戶分型分類精準幫扶、開展政策宣傳,支持有意愿的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加強與同級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推動在金融、產業升級、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經營者或者注銷該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有多個繼承人的,應當就繼任經營者或者注銷登記申請人達成一致意見,并憑下列材料之一申請辦理相關登記:
(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
(三)民事調解書;
(四)經人民法院確認的人民調解協議書;
(五)其他足以證明繼承權歸屬的法律文書。
第二十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數據的監測分析,發現數量異常增長、同一自然人大量登記、同一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短時間內集中登記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研判。經研判,認為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或者備案,已經辦理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正在被立案調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不得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垥;
。ǘ┒悇詹块T出具的清稅證明;
。ㄈ┎淮嬖诒疽幎ǖ诙艞l規定情形的承諾書。
第三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清稅證明。登記機關將個體工商戶的注銷登記申請推送至稅務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1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兩年未移出的,登記機關對其進行另冊管理,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作出特別標注并向社會公示,不再按照登記在冊的個體工商戶進行統計和登記管理。
第三十三條 被納入另冊管理的個體工商戶,被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登記機關應當恢復其登記在冊狀態!
第三十四條 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登記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被撤銷設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無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具有唯一性。個體工商戶被納入另冊管理、被撤銷登記或者注銷后,登記機關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永久留存,健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共享機制,確?勺匪菘刹樵。
第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以及臺灣地區居民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以經營者的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記載的居所作為經營者住所進行登記;經營者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經常居所與記載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經常居所作為經營者住所進行登記。
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對前款所述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等登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追求經營主體數量增長,違背相對人意愿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或者強制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
第三十八條 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對個體工商戶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轉型為公司、合伙企業的,參照本規定關于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