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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1. 【頒布時間】2025-6-13
    2. 【標題】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7564346/content.shtml

    7. 【法規全文】

     

    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5〕12號


    現公布《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自2025年10月9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5年6月13日


    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規范程序化交易行為,維護期貨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期貨市場的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高頻交易,是指具備以下一項或者多項特征的程序化交易:
    (一)短時間內報單、撤單的筆數、頻率較高;
    (二)日內報單、撤單的筆數較高;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特征。
    高頻交易具體標準由期貨交易所制定。
    第四條 從事程序化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期貨交易所、行業協會業務規則,遵循公平原則,不得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按照職責制定程序化交易相關業務規則,對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按照職責對程序化交易進行監測監控。
    第六條 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信息統計和監測監控機制,加強程序化交易跨交易所跨市場信息共享和監測監控。
    第二章 報告管理
    第七條 期貨公司接受客戶程序化交易委托前,應當與客戶簽訂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以下簡稱委托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明確報告管理、風險控制等要求。
    委托協議的必備條款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八條 期貨公司客戶從事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期貨公司報告有關信息。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報告信息是否符合本規定和期貨交易所要求進行核查。核查無誤的,期貨公司應當向相關期貨交易所報告,并在收到期貨交易所反饋后向客戶確認?蛻羰盏狡谪浌敬_認后,方可從事程序化交易。
    第九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等按照規定可以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交易的,從事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期貨交易所報告有關信息,經期貨交易所確認后,方可從事程序化交易。
    前款所述交易者不得從事高頻交易。
    第十條 程序化交易者應當按照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報告以下信息:
    (一)賬戶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稱、交易編碼、委托的期貨公司、產品管理人等;
    (二)交易和軟件信息,包括交易指令執行方式和交易軟件名稱、基本功能、開發主體等;
    (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除前款規定應當報告的信息外,高頻交易者還應當報告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最高報撤單頻率、單日最高報撤單筆數、服務器所在地、技術系統測試報告、應急方案、風險控制措施等信息。
    程序化交易者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報告。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程序化交易客戶報告的信息進行核查,發現未按規定報告的,應當督促客戶改正。經督促仍不改正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和委托協議約定,拒絕繼續接受其開倉委托。
    第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程序化交易者報告的信息進行核查,重點核查高頻交易者報告的交易策略類型、最高報撤單頻率、單日最高報撤單筆數等信息,發現未按規定報告的,按照業務規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章 系統接入管理
    第十三條 提供交易信息系統外部接入服務的期貨公司、與期貨公司交易信息系統對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戶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業務規則,遵循合規審慎、風險可控原則,不得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和市場公平,不得侵害其他交易者的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應當將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納入合規風控體系,建立健全接入測試、交易監測、異常處理、應急處置、退出安排等全流程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交易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期貨交易所規定,具備有效的異常監測、閾值管理、錯誤防范、應急處置等功能。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統,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期貨交易所規定,具備有效的認證管理、驗資驗倉、權限控制、異常監測、閾值管理、錯誤處理、應急處置等功能。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客戶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在接入期貨公司交易信息系統前,應當由期貨公司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測試。
    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前款要求的測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為程序化交易提供期貨經紀業務服務前,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建立獨立于生產環境的仿真測試環境,對自身的交易信息系統進行測試。
    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前款要求的測試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不得將交易信息系統與客戶的技術系統部署于同一物理設備,不得將交易信息系統的管理權限開放給客戶,不得將客戶的技術系統直接接入期貨交易所交易系統。
    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利用系統對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不得招攬交易者或者處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轉讓、出借自身技術系統或者為第三方提供系統外部接入。
    第四章 主機托管和席位管理
    第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主機托管信息報告制度和交易席位管理制度。
    期貨交易所提供主機托管服務和分配交易席位,應當遵循安全、公平、合理原則。
    期貨交易所應當定期核查期貨公司、程序化交易者使用主機托管資源和交易席位情況,發現未按規定使用的,按照業務規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主機托管資源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主機托管資源,保障交易公平,并按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程序化交易客戶使用主機托管資源的情況。
    對頻繁發生異常交易行為、技術系統出現重大技術故障或者違反期貨交易所相關規定的程序化交易客戶,期貨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機托管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交易席位管理制度,公平分配交易席位,并按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程序化交易客戶使用交易席位的情況。
    第五章 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程序化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程序化交易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等制度。
    上述組織中負責合規和風險管理的責任人員應當對程序化交易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監督和檢查,并不得兼任與前述職責存在利益沖突的職務。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程序化交易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合規管理等制度。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監控,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進行程序化交易委托指令審核,及時識別、管理異常交易行為,并配合期貨交易所采取相關措施。
    首席風險官應當對期貨公司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程序化交易風險監測、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等制度,保障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第二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進行實時監測監控,對下列可能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測監控:
    (一)短時間內報單、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標準,或者日內報單、撤單的筆數達到一定標準;
    (二)短時間內報單、撤單的筆數和報撤單成交比達到一定標準,或者日內報單、撤單的筆數和報撤單成交比達到一定標準;
    (三)短時間內大筆、連續或者密集報單,成交達到一定標準,且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出現明顯異常;
    (四)期貨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測監控的其他情形。
    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具體標準由期貨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期貨交易所對高頻交易實行重點管理,密切監測監控高頻交易行為變化,及時評估市場影響。
    期貨交易所可以建立報撤單收費、交易限額等制度,并適時調整報撤單收費標準、交易限額標準等。
    期貨交易所可以對高頻交易手續費實施差異化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按照職責對程序化交易進行監測監控,對跨交易所跨市場程序化交易風險予以重點監測監控。
    第二十八條 交易者從事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等突發事件,可能引發期貨價格或者市場重大異常波動的,應當立即采取暫停交易、撤銷委托等措施。出現上述情形的,期貨公司客戶應當及時向其委托的期貨公司報告,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交易的非期貨公司會員等應當及時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期貨公司發現客戶出現前款情形的,應當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和委托協議約定,立即采取暫停接受其委托、撤銷相關報單等措施,并及時向期貨交易所、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出現本條第一款情形,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期貨交易所可以依法采取暫停交易、調整開市收市時間、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明確報告內容、方式、核查要求等。
    第三十條 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的,期貨交易所和中國期貨業協會按照業務規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對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進行檢查,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開展調查,被檢查、調查的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程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等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從事程序化交易,構成影響期貨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處罰;構成操縱期貨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等處罰。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條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期貨市場禁入措施。
    第三十四條 對在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工作中失職失責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做市商以程序化交易方式從事做市業務的,由期貨交易所按照本規定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在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從事程序化交易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 2025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程序化交易相關活動的,應當自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達到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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