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26號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于2025年1月17日經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5年3月26日經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予以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31日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2025年1月17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與擴散,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包括蚊、蠅、蟑螂、鼠以及省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規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的原則,以環境治理為主、化學防制為輔,采取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專業防制和群眾防制相結合等方式,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條件,控制病媒生物孳生,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傳播疾病的發生和流行。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領導,組織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規劃,加強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和基礎設施建設,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計劃和方案,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三)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四)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五)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的評估;
(六)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教育體育、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水務)、商務、市場監管、林草等愛衛會成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城鄉人居環境整治工作,按照當地愛衛會的部署,組織實施轄區內公共區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并督促轄區內的單位、村(居)民開展責任區域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發揮專業技術優勢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和專業培訓;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種群分布、密度、抗藥性監測;
(三)建立病媒生物監測網絡,定期開展風險評估、風險報告;
(四)協助同級愛衛會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效果評估、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時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積水、垃圾、堆積雜物等,保持室內外環境衛生整潔;
(二)設置和完善垃圾屋、防蠅門、防蠅窗、防鼠門、防鼠網、防蚊閘板等基礎設施;
(三)對管道、垃圾儲運設施、存水處、廁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沖洗、消殺、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實行垃圾袋裝化和垃圾收集運輸封閉化,并做到日產日清;
(五)采取涂墻抹縫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時妥善處理病媒生物的尸體;
(七)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和網格化管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采取有效措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之內。
第十條 醫院、學校、景區、夜市、商場、酒店、文化館、圖書館、機場、車站、碼頭、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員密集場所,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建筑工地、農貿市場、廢品收購場所、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糧庫、定點屠宰場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等需要重點保護的場所,除遵守第九條規定外,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設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完善各項工作記錄。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住宅區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實施;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產權單位或者小區居民實施。
鄉村村(居)民聚居點公共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小組組織村(居)民實施。
村(居)民住宅及庭院、房前屋后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負責實施。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動員、指導群眾積極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與規劃。建筑物管線、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統要設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設施。
第十三條 縣(市)愛衛會應當根據病媒生物監測情況,集中組織開展春、秋兩季滅鼠和夏、秋兩季滅蚊、滅蠅、滅蟑螂活動。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組建應急隊伍,制定應急預案,貯備應急消殺藥物器械和設備,開展應急演練。根據預警或者監測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與毗鄰國家地方政府和地區的合作與交流,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聯防聯控機制。
口岸、邊境通道有關單位應當采取衛生處理措施,嚴防境外病媒生物輸入。
第十六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質量安全、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市場化服務。
第十七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采用科學方法,使用安全、環保、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藥劑,減少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的影響。
鼓勵和支持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技術、方法和藥械。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宣傳,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配合做好相關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配合當地愛衛會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監督、檢查、監測,按照要求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影響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行為。
縣(市)愛衛會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投訴舉報制度,設立公布舉報信箱、投訴電話,依法核實、處理舉報投訴,并以適當形式及時答復處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