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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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1993年3月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2025年1月2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大理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促進美麗大理建設,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云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大理風景名勝區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大理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具體范圍界限按照依法批準的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大理風景名勝區內涉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濕地、洱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等的,還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應當按照最嚴格的規定執行。
大理風景名勝區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大理風景名勝區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實現生態、經濟、社會協同發展。
第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大理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協調工作機制,給予工作經費和人員保障,并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資金保障制度。
大理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理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林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生態環境、民族宗教、發展改革、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管、公安、應急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和蒼山洱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理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理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引導公民依法參與大理風景名勝區的保護活動。
第八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大理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風景名勝區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參與編制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建立完善大理風景名勝資源檔案;
(四)制定并組織實施大理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和管理的具體制度,負責大理風景名勝區內各有關主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
(五)組織實施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
(六)會同有關部門對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項目建設、經營活動、安全保障、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實行統一管理;
(七)組織開展生態保護、文明旅游、品牌推廣、科普教育、文化傳承、遵規守法等宣傳活動;
(八)負責大理風景名勝區門票的管理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的收;
(九)建立投訴、舉報和糾紛調解機制,依法查處破壞大理風景名勝區景觀、資源、環境和公共設施等違法行為;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突出大理風景名勝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大理特色。
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與自治州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總體規劃進行編制。
編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有關規劃時,涉及大理風景名勝區的,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有關部門應當征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經批準的大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修改。確需進行調整、修改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一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數字化管理平臺,對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和資源保護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十二條大理風景名勝區根據資源稟賦、功能定位和利用強度,實行分區保護。分區保護的范圍和具體保護要求依據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確定。
第十三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大理風景名勝區的山體、巖石、水體、自然植被、野生動物、古樹名木、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和園林建筑、文物古跡、石雕石刻、寺觀廟宇等人文景物及其所處環境進行調查、登記、監測,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湖泊、河流、瀑布、潭澗、礦泉、溫泉、地熱資源等,不得圍、填、污染、改變泉口。水體必須保持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
第十五條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開展建設活動的,應當符合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體現中華傳統文化,突出當地特色,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在建設活動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施工結束后必須清理場地,進行綠化,恢復周圍環境原貌,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十六條禁止違反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開發房地產項目。
第十七條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建設的不符合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污染環境、破壞景觀景物、妨礙游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應當按照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限期拆除或者遷出。
第十八條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十九條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亂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四)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五)擅自改動、毀損景區界碑、界樁、標志標牌;
(六)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違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破壞其棲息地;
(七)燒荒、野炊,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或者燃香、燒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
(八)其他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條風景名勝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在大理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
大理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和門票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一條自治州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大理風景名勝區規劃,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
縣(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完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游客安全。及時公布風景名勝區天氣、主要景點游客容量、安全、應急以及投訴舉報方式等與旅游相關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大理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居民和游覽者應當保護風景名勝資源,愛護景區設施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