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
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
云南省麗江市人大
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
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五屆】第 八十 號
《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于2025年2月11日經麗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25年3月26日經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F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31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的決議
(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查了《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予以批準,由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
(2025年2月11日麗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麗江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法規名稱修改為“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將目錄第三章第一節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序”,第二節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軌道上書寫中國式現代化麗江實踐新篇章!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
“地方性法規規范應當明確、具體,體現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四、將第三條改為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市自治縣立法工作的指導!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未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地方性法規項目,一般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七、將第七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建立立項論證和協商機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和上位法變動情況,確定立法項目。
“編制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應當認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立法議案和建議,廣泛征集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
“擬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地方性法規項目,應當進行立項論證,屬于設區的市的立法權限且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難以解決的立法事項,可以立項;因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重大改革出臺,需要配套立法的事項,應當立項。
“主任會議、有關委員會和代表議案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由有關委員會組織立項論證;向社會公開征集的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委員會)研究并根據情況組織立項論證;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立法建議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組織立項論證。
八、將第八條、第十條合并,作為第十條,修改為:
“法制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立法規劃和擬訂年度立法計劃,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形成規劃、計劃草案征求意見稿后,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召集有關委員會、市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進行研究,由法制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提出,經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并向社會公布。
“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劃項目確需調整的,由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經主任會議決定,向社會重新公布。
“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在通過前,應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征求意見。
“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的落實!
九、在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地方性法規草案稿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
十、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擬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案人在提出地方性法規案前,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并提交論證報告。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同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條文注釋和必要的參閱資料。修改地方性法規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后的對照文本。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內容,涉及合法性問題的相關意見以及起草過程中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處理情況!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擬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草案文本符合格式要求;
(二)材料齊全;
(三)程序完備。
“對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建議提案人補充完善后重新報送!
十二、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六條:“擬定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稿,起草部門、單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媒體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和論證會、開展調查研究等方式,聽取有關專家、基層群眾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重大問題的或者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舉行聽證會!
十三、將第十五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修改為: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有關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十四、將第十六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修改為:
“第十九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常務委員會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并將有關情況予以反饋;有關委員會進行立法調研,可以邀請有關的代表參加。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1個月前將地方性法規草案發送代表,并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征求代表的意見。
“代表應當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參加統一組織的調研、研讀討論等活動,認真研讀地方性法規草案,做好發言準備!
十五、將第二十四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修改為:
“第二十七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有關委員會審議后,應當自收到地方性法規案之日起4個月內向主任會議報告初步審議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交有關委員會繼續研究。
“有關委員會繼續研究后認為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問題,或者立法目的不明確、管理體制未理順、職責不清晰、內容有嚴重缺項,以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有分歧的,應當自前款規定的向主任會議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再次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建議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次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委員會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將該法規案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對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主任會議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有關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十六、將第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未能在年度立法計劃安排的時間提出地方性法規案的,由有關委員會或者市人民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向主任會議報告!
十七、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合并,作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兩次審議之間一般間隔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但是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規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對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在立法的可行性和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等重大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地方性法規案,需要作進一步研究的,由法制委員會或者有關委員會向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進行第三次審議,也可以多次審議、暫緩審議、擱置審議或者暫不付表決。
“對地方性法規案中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由法制委員會提請主任會議決定是否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單獨表決。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后,主任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地方性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對地方性法規案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議!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案時,會議工作人員應當全面、準確地記錄分組會議審議的意見,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整理后,形成簡報,發送常務委員會會議并分送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其他有關委員會!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有關委員會對其政治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專業性進行重點審議和研究!
二十、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后,有關委員會應當研究并整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有關委員會研究后認為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進入繼續審議程序,并與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協商一致的,由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召開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工作交接會,進行工作交接。
“有關委員會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研究后認為審議意見中提出的重大意見一時難以協調解決的,或者有關方面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中的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的,應當與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提案人協商,并向主任會議報告協商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該法規草案繼續審議、暫緩審議或者擱置審議!
二十一、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地方性法規案,全體會議聽取法制委員會關于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后,由分組會議對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二十二、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其政治性、合法性、科學性、規范性,以及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等進行統一審議和研究!
二十三、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自主任會議決定擱置審議或者暫不付表決之日起,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由有關委員會或者法制委員會向主任會議提出,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二十四、將第四十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修改為: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自通過之日起30日內,由常務委員會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報請批準時應當提交報請批準的書面報告、法規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議結果報告。
“第四十八條 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查后退回修改的,由法制委員會或者有關委員會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重新報請批準!
二十五、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性法規,常務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發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規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麗江人大網、市級主要媒體上刊載,以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
“地方性法規被修改的,應當公布新的法規文本;地方性法規被廢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規規定廢止該法規的以外,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常務委員會在地方性法規公布后15日內將公告、法規文本、草案的說明等有關材料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十七、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地方性法規明確要求有關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機關應當自地方性法規施行之日起1年內作出規定。有關機關未能在期限內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說明情況!
二十八、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改為第五十五條:“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地方性法規案,有關委員會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的意見。
“有關委員會應當將地方性法規草案通過網站、報刊或者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主任會議決定不宜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常務委員會或者有關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立法專家顧問制度,完善立法專家結構和管理辦法。
“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系點,推動基層立法聯系點與代表活動陣地融合建設,深入聽取基層群眾和有關方面對地方性法規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會同有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市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條:“常務委員會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組織開展有關地方性法規的清理!
三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地方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
三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配備專業人員,加強人員培訓,著力提高立法能力!
三十四、刪去第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七條。
三十五、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一條“提高立法質量”后增加“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二)將第十三條中的“提前參與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修改為“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工作”。
(三)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四)將第二十四條中的“由主席團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修改為“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麗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