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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郵電部郵政總局關于法院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91-7-11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郵電部郵政總局關于法院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郵電部郵政總局關于法院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郵電部郵政總局關于法院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郵電部郵政總局關于法院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郵電部郵政總局關于法院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的通知
    1991年7月11日,最高法院辦公廳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郵電部郵政總局1990年11月30日《關于法院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的通知》(郵政〔1990〕211號)轉發給你們,請照此辦理。

    附:郵電部郵政總局關于法院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的通知 郵政〔199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
    取消郵件回執業務后,給法院審判文書的寄送帶來一些問題。為配合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經研究決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對各級人民法院按掛號信函郵寄的訴訟文書可以繼續使用郵件回執業務,其收寄和傳遞處理手續仍按《國內郵件處理規劃》的有關規定辦理。附回執郵件資費標準:除按國內郵件資費標準收取相關郵件掛號信函資費外,每件另加收回執費0.50元(如每件20克以內附回執的掛號信函應收取1.00元)。如要求將回執航空寄退的,每件回執還應加收航空費0.50元。
    請即通知所屬各局屆時按照執行。
    199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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