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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蹤多年的人的財產是否須經過死亡宣告程序,繼承人始得開始繼承問題的復函

    1. 【頒布時間】1951-11-23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蹤多年的人的財產是否須經過死亡宣告程序,繼承人始得開始繼承問題的復函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1/113206195149.html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蹤多年的人的財產是否須經過死亡宣告程序,繼承人始得開始繼承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蹤多年的人的財產是否須經過死亡宣告程序,繼承人始得開始繼承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蹤多年的人的財產是否須經過死亡宣告程序,繼承人始得開始繼承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失蹤多年的人的財產是否須經過死亡宣告程序,繼承人始得開始繼承問題的復函

    1951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1951年8月18日東法編字第3825號報告悉。關于失蹤多年的人之財產是否須經過死亡宣告程序繼承人始得開始繼承的問題,經與法制委員會聯系后,我們認為在中央尚未制訂有關失蹤人宣告死亡的法令之前,法院在處理個別案件時,如認為有必要,即可根據各個失蹤人的具體情況而為推定死亡的宣告。至推定死亡宣告的程序,須先經調查,并以登報通告辦法為公示催告,催告期間,由法院酌定,至少不得短于兩個月。如催告期滿,仍無反應,而依調查情形可推定其為死亡,即應為宣告推定死亡的判決。如依具體情況并能推定失蹤人之死亡日期者,得于宣告推定死亡之判決內推定其死亡之日期;否則,即應以該判決宣告之日推定為失蹤人死亡之日,自各該日起即可開始繼承。但此項推定宣告死亡的范圍,并不包括人民解放軍與人民志愿軍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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