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判人員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批復
關于審判人員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判人員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批復
關于審判人員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批復
1991年7月17日,最高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紀(1990)18號《關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是否包括民事、經濟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行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現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睋,審判人員在審判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徇私舞弊,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