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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應否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1. 【頒布時間】1991-9-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應否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id408507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應否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應否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應否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應否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1年9月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刑一(1991)4號《關于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應否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見。

    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發回重審的刑事案件應否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問題的請示 滬高法刑一〔1991〕4號
    最高人民法院:
    對于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問題,我院審判委員會進行了討論。認為,為了有利于進一步查清事實或補充證據,防止先入為主,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參照刑訴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我院擬在本市范圍內作出以下規定:
    一、原審人民法院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二、對重新審判的案件,一律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重新審判的上訴、抗訴案件,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以上意見妥否,請審示。
    199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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