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因法院審判人員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因法院審判人員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因法院審判人員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因法院審判人員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1991年9月16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庭:
你庭《關于因法院審判人員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審判人員在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當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害的,其所在法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酌情予以賠償,并可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