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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綏遠省人民法院(52)審行字第四號通報的意見的函

    1. 【頒布時間】1952-4-16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綏遠省人民法院(52)審行字第四號通報的意見的函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2/113107195201.html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綏遠省人民法院(52)審行字第四號通報的意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綏遠省人民法院(52)審行字第四號通報的意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綏遠省人民法院(52)審行字第四號通報的意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綏遠省人民法院(52)審行字第四號通報的意見的函
    1952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綏遠省人民法院:
    你院(52)審行字第4號通報為歸綏縣人民法院錯判起義軍人袁錦尚等3人死刑,指示所屬各級法院對起義人員過去的反動行為應本既往不究的原則,不能再行追究查辦。按一般情況,此類案犯如無嚴重罪惡,民憤不大時,可依通報內所提,“對起義人員過去的反動行為應本既往不咎”的原則處理;但如此種罪犯確屬罪大惡極的分子且證據確鑿時,亦應當依法嚴懲,不能一律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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