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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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玻埃埃衬辏保霸拢玻溉盏谑畬萌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托職責;鸱蓊~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疬\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采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鸸芾砣、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ㄒ唬┯蟹媳痉ê汀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ǘ┳再Y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ㄈ┲饕蓶|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
。ㄋ模┤〉没饛臉I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ㄎ澹┯蟹弦蟮臓I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型晟频膬炔炕吮O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ㄆ撸┓、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ㄒ唬┮蚍赣胸澪圪V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ǘ⿲λ温毜墓、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ㄈ﹤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ㄋ模┮蜻`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ㄎ澹┮蜻`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婪技,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ǘ┺k理基金備案手續;
。ㄈ⿲λ芾淼牟煌鹭敭a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ㄋ模┌凑栈鸷贤募s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ㄎ澹┻M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幹浦衅诤湍甓然饒蟾;
。ㄆ撸┯嬎悴⒐婊鹳Y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ò耍┺k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ň牛┱偌鸱蓊~持有人大會;
。ㄊ┍4婊鹭敭a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ㄊ唬┮曰鸸芾砣嗣x,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ㄊ﹪鴦赵鹤C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⑵涔逃胸敭a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ǘ┎还降貙Υ涔芾淼牟煌鹭敭a;
。ㄈ├没鹭敭a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ㄋ模┫蚧鸱蓊~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ㄎ澹┮勒辗、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ㄒ唬┯兄卮筮`法違規行為;
。ǘ┎辉倬邆浔痉ǖ谑龡l規定的條件;
。ㄈ┓、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ㄒ唬┍灰婪ㄈ∠鸸芾碣Y格;
。ǘ┍换鸱蓊~持有人大會解任;
。ㄈ┮婪ń馍、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ㄋ模┗鸷贤s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條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取得基金托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ㄒ唬﹥糍Y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ǘ┰O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
。ㄈ┤〉没饛臉I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ㄋ模┯邪踩9芑鹭敭a的條件;
。ㄎ澹┯邪踩咝У那逅、交割系統;
。┯蟹弦蟮臓I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托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ㄆ撸┯型晟频膬炔炕吮O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ò耍┓、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條 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踩9芑鹭敭a;
。ǘ┌凑找幎ㄩ_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ㄈ⿲λ泄艿牟煌鹭敭a分別設置賬戶,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ㄋ模┍4婊鹜泄軜I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ㄎ澹┌凑栈鸷贤募s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k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ㄆ撸⿲鹭攧諘媹蟾、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ò耍⿵秃、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ň牛┌凑找幎ㄕ偌鸱蓊~持有人大會;
。ㄊ┌凑找幎ūO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ㄊ唬﹪鴦赵鹤C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于基金托管人。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托管資格:
。ㄒ唬┯兄卮筮`法違規行為;
。ǘ┎辉倬邆浔痉ǖ诙鶙l規定的條件;
。ㄈ┓、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
。ㄒ唬┍灰婪ㄈ∠鹜泄苜Y格;
。ǘ┍换鸱蓊~持有人大會解任;
。ㄈ┮婪ń馍、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ㄋ模┗鸷贤s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托管人或者臨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 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ㄒ唬┥暾垐蟾;
。ǘ┗鸷贤莅;
。ㄈ┗鹜泄軈f議草案;
。ㄋ模┱心颊f明書草案;
。ㄎ澹┗鸸芾砣撕突鹜泄苋说馁Y格證明文件;
。┙洉嫀熓聞账鶎徲嫷幕鸸芾砣撕突鹜泄苋俗罱昊蛘叱闪⒁詠淼呢攧諘媹蟾;
。ㄆ撸┞蓭熓聞账鼍叩姆梢庖姇;
。ò耍﹪鴦赵鹤C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技鸬哪康暮突鹈Q;
。ǘ┗鸸芾砣、基金托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ㄈ┗疬\作方式;
。ㄋ模┓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ㄎ澹┐_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鸱蓊~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ㄆ撸┗鸱蓊~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ò耍┗鸱蓊~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ň牛┗鹗找娣峙湓瓌t、執行方式;
。ㄊ┳鳛榛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報酬的管理費、托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ㄊ唬┡c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ㄊ┗鹭敭a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ㄊ┗鹳Y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ㄊ模┗鹉技催_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ㄊ澹┗鸷贤獬徒K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ㄊ幾h解決方式;
。ㄊ撸┊斒氯思s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鹉技暾埖暮藴饰募Q和核準日期;
。ǘ┗鸸芾砣、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況;
。ㄈ┗鸷贤突鹜泄軈f議的內容摘要;
。ㄋ模┗鸱蓊~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ㄎ澹┗鸱蓊~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鼍叻梢庖姇穆蓭熓聞账蛯徲嫽鹭敭a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ㄆ撸┗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ò耍╋L險警示內容;
。ň牛﹪鴦赵鹤C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基金募集申請經核準后,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行為。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鹉技谙拮曰鸱蓊~發售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四十六條 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ㄒ唬┮云涔逃胸敭a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ǘ┰诨鹉技谙迣脻M后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四十七條 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準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鸬哪技媳痉ㄒ幎;
。ǘ┗鸷贤谙逓槲迥暌陨;
。ㄈ┗鹉技痤~不低于二億元人民幣;
。ㄋ模┗鸱蓊~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ㄎ澹┗鸱蓊~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第五十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ㄒ唬┎辉倬邆浔痉ǖ谒氖藯l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ǘ┗鸷贤谙迣脻M;
。ㄈ┗鸱蓊~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ㄋ模┗鸷贤s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ㄒ唬┮虿豢煽沽е禄鸸芾砣瞬荒苤Ц囤H回款項;
。ǘ┳C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ㄈ┗鸷贤s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鹭敭a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 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賠償。
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八條 基金財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
。ㄒ唬┥鲜薪灰椎墓善、債券;
。ǘ﹪鴦赵鹤C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第五十九條 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ㄒ唬┏袖N證券;
。ǘ┫蛩速J款或者提供擔保;
。ㄈ⿵氖鲁袚鸁o限責任的投資;
。ㄋ模┵I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ㄎ澹┫蚱浠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I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ㄆ撸⿵氖聝饶唤灰、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ò耍┮勒辗、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六十二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ㄒ唬┗鹫心颊f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ǘ┗鹉技闆r;
。ㄈ┗鸱蓊~上市交易公告書;
。ㄋ模┗鹳Y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ㄎ澹┗鸱蓊~申購、贖回價格;
。┗鹭敭a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ㄆ撸┡R時報告;
。ò耍┗鸱蓊~持有人大會決議;
。ň牛┗鸸芾砣、基金托管人的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ㄊ┥婕盎鸸芾砣、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ㄊ唬┮勒辗、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條 對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條 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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