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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03-7-29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法[2003]132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關子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
    問題的答復意見

    法工委復字(2003)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號)來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期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對于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其任職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級人大換屆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法[2003]132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關子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
    問題的答復意見

    法工委復字(2003)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號)來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期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對于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其任職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級人大換屆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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