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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1. 【頒布時間】2004-6-25
    2. 【標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6. 【法規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4年

    7. 【法規全文】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


    (ii)監測數據顯示,該化學品具有向一環境受體轉移的潛力,且可能已通過空氣、水或遷徙物種進行了遠距離環境遷移;或
    (iii)環境轉歸特性和/或模型結果顯示,該化學品具有通過空氣、水或遷徙物種進行遠距離環境遷移的潛力,以及轉移到遠離物質排放源地點的某一環境受體的潛力。對于通過空氣大量遷移的化學品,其在空氣中的半衰期應大于兩天;以及
    (e)不利影響:
    (i)表明該化學品對人類健康或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因而有理由將之列入本公約適用范圍的證據;或
    (ii)表明該化學品可能會對人類健康或對環境造成損害的毒性或生態毒性數據。
    2、作出提議的締約方應提供一份說明,闡述其關注的理由,其中酌情包括將某一化學品的毒性或生態毒性數據與業已測得的或預測的由于遠距離環境遷移而導致或預期導致的化學品含量進行比較、以及一份需要在全球范圍內對之實行控制的簡要說明。
    3、作出提議的締約方應盡一切可能,并視其自身能力提供更多的信息,以支持對第8條第6款所述提議的審查。在擬訂此種提議時,締約方可利用任何來源的專門技術知識。

    附件E:
    需在風險簡介中提供的資料
    進行審查的目的是評價該化學品是否會因其遠距離環境遷移而對人體健康和/或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因而應當采取全球性行動。為此目的,應編寫一份風險簡介,對附件D中所述資料作進一步闡述和評價,其中盡可能包括下列各類資料:
    (a)來源,酌情包括:
    (i)生產數據,其中包括數量和地點;
    (ii)使用情況;和
    (iii)排放,例如排流、損耗和釋放情況;
    (b)對引起關注的終點進行的危害評估,包括對多種化學品之間的毒性相互作用的考慮;
    (c)環境轉歸,包括關于該化學品及其物理特性和持久性、以及這些特性與該化學品環境遷移、環境區劃內及區劃間轉移、降解和質變成其他化學品相互間關系的數據和資料。應當根據測得的數值測定生物濃縮系數或生物蓄積系數,但監測數據被認定符合這一要求時除外;
    (d)監測數據;
    (e)在當地的接觸情況,特別是因遠距離環境遷移而導致的接觸,包括關于生物的可生成性方面的資料;
    (f)在可行情況下的國家和國際風險評價、評估或簡介,以及標識信息和危害性分類;以及
    (g)該化學品在各項國際公約中的狀況。

    附件F:
    涉及社會經濟考慮因素的信息
    在考慮將化學品列入本公約時,應評價可能對之實行的各種控制措施,包括管理和消除在內的所有選擇辦法。為此目的,應提供各種可能的控制措施所涉及的社會經濟方面的信息,以便使締約方大會得以作出決定。此種信息應適當顧及各締約方的不同能力和條件,并應包括下列各項提示內容:
    (a)擬采取的控制措施在實現減少風險目標方面的成效和效率:
    (i)技術可行性;和
    (ii)成本,包括環境和健康成本;
    (b)替代手段(產品和工藝):
    (i)技術可行性;
    (ii)成本,包括環境和健康成本;
    (iii)成效;
    (iv)風險;
    (v)可行性;以及
    (vi)可獲取性;
    (c)實施擬采取的控制措施對社會產生的積極和/或消極影響:
    (i)衛生,包括公共、環境和職業衛生;
    (ii)農業,包括水產養殖業和林業;
    (iii)生物區系(生物多樣性);
    (iv)經濟方面;
    (v)可持續發展的推進;以及
    (vi)社會成本;
    (d)廢物及其處置所涉及的問題(特別是對過期農藥庫存和受污染場所的清理):
    (i)技術可行性;和
    (ii)成本;
    (e)信息獲得和公眾教育;
    (f)控制和監測能力的狀況;以及
    (g)所采取的任何國家或區域控制行動,包括有關替代手段的信息和其他相關的風險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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