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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木香訴中國工商銀行福州支行倉山辦事處、中國農業銀行閩侯縣支行、閩侯縣閩江信用社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1. 【頒布時間】1992-8-12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木香訴中國工商銀行福州支行倉山辦事處、中國農業銀行閩侯縣支行、閩侯縣閩江信用社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木香訴中國工商銀行福州支行倉山辦事處、中國農業銀行閩侯縣支行、閩侯縣閩江信用社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木香訴中國工商銀行福州支行倉山辦事處、中國農業銀行閩侯縣支行、閩侯縣閩江信用社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木香訴中國工商銀行福州支行倉山辦事處、中國農業銀行閩侯縣支行、閩侯縣閩江信用社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林木香訴中國工商銀行福州支行倉山辦事處、中國農業銀行閩侯縣支行、閩侯縣閩江信用社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1992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法民他字〔1990〕第16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林木香訴中國工商銀行福州支行倉山辦事處、中國農業銀行閩候縣支行、閩候縣閩江信用社(以下簡稱三被告)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經研究認為:三被告的經辦人未按《中國人民銀行儲蓄存款章程》第8條和《中國人民銀行儲蓄管理辦法》第59條的規定,對林有壘所持戶口簿進行認真核對,致使林有壘持缺頁且未蓋戶籍警章的戶口簿冒領了林木香的存款,三被告有過錯,應承擔民事責任。林木香的存折被林有壘盜竊并冒領存款與林木香委托林有堯代管房屋權限不明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林木香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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