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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申檢察機關赴外地辦案的幾項規定

    1. 【頒布時間】1992-9-12
    2. 【標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申檢察機關赴外地辦案的幾項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13-1-18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13-1-18已經被id408361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申檢察機關赴外地辦案的幾項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申檢察機關赴外地辦案的幾項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申檢察機關赴外地辦案的幾項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申檢察機關赴外地辦案的幾項規定
    199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為了加強檢察機關之間在辦案中的相互配合和協調,依法有效地懲治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高檢院于1990年12月下發了《關于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時相互配合、協調工作的規定》?偟目,各地執行是認真的,效果也比較好。但也有少數檢察院不嚴格執行規定,赴外地辦案時不通過當地檢察機關,或法律手續不齊備,隨意拘捕人犯、搜查和訊問,造成了一些不良影響。為此,特對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犯罪案件中,需自行到外地拘捕人犯時,應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續的幾項規定》辦理。執行拘捕的人員應當攜帶有關的法律文書,以及工作證、介紹信和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與人犯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聯系辦理。
    如遇特殊緊急情況,執行拘捕的人民檢察院不能出具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的,應當及時向人犯所在地人民檢察院說明情況并征得同意。
    二、人民檢察院需要到外地執行搜查任務和訊問被告人的,執行人員應攜帶有關法律文書、工作證,以及有介紹案情和執行搜查、訊問目的、要求等內容的公函,與當地人民檢察院聯系。
    三、人民檢察院到外地追繳贓款贓物,應當請當地人民檢察院協助,并出示有關的案件材料和辦理必需的法律手續。
    四、人民檢察院到外地問詢證人時,不得以各種理由將證人帶回本地詢問。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外地檢察機關拘捕人犯、搜查、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調取證據、追繳贓款贓物等執法活動要積極予以協助,不得違法阻撓、刁難。
    六、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不執行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違法辦案,或違法阻撓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處理,追究有關責任人員或領導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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