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關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準的問題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審慎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關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準的問題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審慎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關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準的問題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審慎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華北分院關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準的問題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審慎處理的復函
1953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華北分院
山西省人民法院:
你院前以(53)法秘行字第641號函請示關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準的問題,經本院轉請最高人民法院核示,茲奉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10月10日法行字第7757號批復:“經與中央政法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研究,認為精神病患者大體上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患病者又經醫生或當地群眾證明確為不治之癥時,法院應準其離婚。另一種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堅決要求離婚時,法院應先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可根據其實際婚姻情況,即行判決。但在處理上,必須注意下列各點:一、分析患病者得病原因,醫生診斷結果,目前病狀,結合群眾意見,慎重處理。二、此種案件,在判決確定前與判決離婚后,均必須對患者的監護與生活作負責的處理,如系退役革命軍人,應請示當地黨政機關審慎處理!碧睾瘡湍阍,希即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結合每一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慎處理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