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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船員判處徒刑緩刑是否可任原職及享有政治權利的問題的復函

    1. 【頒布時間】1954-3-4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船員判處徒刑緩刑是否可任原職及享有政治權利的問題的復函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4/113104195408.html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船員判處徒刑緩刑是否可任原職及享有政治權利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船員判處徒刑緩刑是否可任原職及享有政治權利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船員判處徒刑緩刑是否可任原職及享有政治權利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船員判處徒刑緩刑是否可任原職及享有政治權利的問題的復函

    1954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交通部海運管理總局:
    你局?偘l督54字第984號函收悉。關于民生公司所屬民俗輪船長趙學■因航行責任事故被判徒刑緩刑在徒刑緩刑期間是否可擔任原職或降級任職以及是否享有政治權利的問題,經我們研究,答復如下:
    一、徒刑緩刑一般的是適用于對社會危害性不大,處刑較輕,并因其他具體情況,以暫不執行為宜的被告,在徒刑緩刑期間未被宣告剝奪政治權利,亦未交付管制者,是享有政治權利的。
    二、干部犯罪被判徒刑緩刑,并非當然不能擔任原有工作,也非當然不能敘職。究竟應否準其繼任原職或予以降職、撤職等行政處分,可由有關單位斟酌犯罪的性質、情節等決定,但如仍在原單位繼續工作,必須對其加強教育和監督。
    本案被告是執行船長職務時因過失犯罪的,能否繼任船長,是應慎重考慮的。

    附:交通部海運管理局關于詢問船員受刑事處分緩刑期間是否可仍任船員職務的函 ?偘l督54字第984號
    最高人民法院:
    茲接廣州區港務局報告略稱:民生公司所屬民俗輪船長趙學■于1953年7月22日22時30分在廣州西河道停泊時,因避讓木駁急開雙前車,鼓浪擊翻楊炳小艇,溺斃剛生下的嬰女孩與5歲女孩各1名。已經廣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今據民生公司報稱:“該公司曾接市法第567號復示,稱在未被管制時尚享有政治權利,以目前該公司船長后備人員不足,故請仍準其在船工作執行船長任務,并希予以協助教育等語。為此特函鈞局請示是否可準其所請”等語。
    船員如因職務上過失港務局得予撤職、降級、記過、警告、批評、教育等行政處分,凡受撤職、降級、處分的船員,不得擔任原級工作。根據一般的理解,刑事處分似應比港務局行政處分較高。為此特函請你院研究因職務上的過失判處徒刑,在徒刑緩刑期間是否可擔任原來職務或予降級任職,又受徒刑緩刑期間未被管制時是否尚享有政治權利一節并請賜復。
    195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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