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復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關于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復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復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關于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復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
1993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復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的人,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復議,或直接 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對提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的口頭申請,應當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