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機關所屬“討債公司”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機關所屬“討債公司”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機關所屬“討債公司”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機關所屬“討債公司”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現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機關所屬“討債公司”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附:國家工商局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機關所屬“討債公司”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3年5月6日) 工商企字〔1993〕第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制止公、檢、法、司機關設立“討債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于1988年6月25日聯合發出通知(以下簡稱兩院二部通知),明確規定:“各級公、檢、法、司機關,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成立‘討債公司’及其他類似的企業!
但據了解,最近有些地方的公、檢、法、司機關仍在成立“討債公司”。公司人員由各該機關干部兼職,并動用干警,催要債款。這種做法,干擾了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損害了執法機關的聲譽。為防止此類事件再度發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兩院二部通知精神,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本通知下發后,應立即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注冊。
二、對已經登記注冊的(公、檢、法、司機關開辦或聯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通知其立即停止“討債”業務,并按兩院二部通知精神及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撤銷、注銷或變更事宜;不按本通知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請將本通知轉發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