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批準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后對有關問題應如何處理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批準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后對有關問題應如何處理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批準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后對有關問題應如何處理的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批準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后對有關問題應如何處理的函復
199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經請字(1993)第01號關于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批準后對有關問題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應當按規定交納訴訟費,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未預交但提出緩交申請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當事人緩交,案件應立即開始審理。
二、原告或上訴人在人民法院規定的緩交訴訟費期間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人民法院決定減交或者免交的外,應按自動撤回起訴或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