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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1. 【頒布時間】1993-8-28
    2. 【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2021-1-1
    5.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規來源】
      注:本法規2021-1-1已經被id708896法規廢止


    7. 【法規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計(師)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接受清算組的聘任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的通知
    199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計(師)事務所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審計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社會審計組織可以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委托,承辦經濟案件的鑒定事項。因此,在審理破產案件中,清算組織可以聘任審計(師)事務所一定數量的執業審計師參與企業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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