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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2024年12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及相關應急救援等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消防管理職責。

  工業園區應當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機構,加強消防力量建設,協助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 市、區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協調解決本地區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成員單位落實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開展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新興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消防安全意識。

  在每年十一月消防安全宣傳月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七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學習消防知識,預防火災,保護消防設施,及時報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火災預防、消防公益宣傳、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公益活動,對消防事業進行捐贈,建設社會消防力量。鼓勵依法設立消防公益基金,支持消防救援公益事業。

  本市發展消防志愿者隊伍,建立消防志愿服務培訓、激勵等機制,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務。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對舉報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本市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其他城市的消防工作協作,建立健全消防規劃、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物資調配、人才培養、科研攻關等方面的合作機制,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聯勤聯動,推動區域消防工作高質量發展。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消防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運用,拓展應急機器人、無人機、無人船等智能化裝備及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科學技術在消防救援領域的應用,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支撐保障及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相應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主要負責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清單。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瀼貓绦邢婪、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消防工作的方針政策,依法推進火災預防體系建設;

 。ǘ┙M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ㄈ⿲⒐蚕涝O施建設和消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ㄋ模┙⑾腊踩W格化管理工作機制,為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提供保障;

 。ㄎ澹┙⒔∪块T之間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機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聯合檢查;

 。┭芯拷鉀Q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重大問題,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并督促落實整改;

 。ㄆ撸┙M織開展火災風險評估,建立火災風險數據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火災風險評估結果;

 。ò耍┘訌娤澜M織建設,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建立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機制;

 。ň牛┙M織制定并定期修訂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處置機制,協調組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ㄊ┱衔幕逃⻊召Y源,通過消防安全主題公園、科普教育基地、防災減災館、消防博物館等方式,打造消防宣傳陣地;

 。ㄊ唬⿲ν壢嗣裾嘘P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檢查考評,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ㄊ┩苿酉腊踩胤綐藴驶ㄔO;

 。ㄊ┓、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府及職能部門消防工作責任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消防工作責任清單應當根據消防工作實際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婪ㄐ惺瓜腊踩C合監管職能,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ǘ┏袚C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統一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行動;

 。ㄈ┚幹撇⒔M織實施消防規劃;

 。ㄋ模⿲嵤┕娋奂瘓鏊度胧褂、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ㄎ澹⿲ο兰夹g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撠煂φ畬B毾狸犨M行管理調度,對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ㄆ撸┓、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婪男薪ㄔO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和抽查職能,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

 。ǘ﹨⑴c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

 。ㄈ┮婪ǘ酱俳ㄔO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ㄋ模┍O督、指導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ㄎ澹┓、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婪ú樘幝殭喾秶鷥鹊南肋`法行為;

 。ǘ﹨f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協助保護火災事故現場,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ㄈ┓、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l展改革部門應當支持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推進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ǘ┳匀毁Y源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做好消防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依法做好建設工程方案的規劃審批及規劃條件核實工作;

 。ㄈ┳》砍青l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ㄋ模┦袌霰O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消防產品的質量監督;

 。ㄎ澹┙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內容;

 。┕┧、供電、通信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監督相關企業做好消防供水、供電和通信保障工作;

 。ㄆ撸┴撚行袠I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其主管行業、系統特點,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針對性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ò耍┓、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建立駐合作區機構與屬地機構分工協作、各盡其責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機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確定合作區消防工作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鞔_負責消防工作的機構和專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ǘ┍U舷拦ぷ魉杞涃M;

 。ㄈ└鶕數亟洕鐣l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ㄋ模┞鋵嵪腊踩W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網格員消防培訓、履職激勵和監督問責機制;

 。ㄎ澹┘訌妼ο腊踩攸c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笇Т迕裎瘑T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ㄆ撸┓、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工作:

 。ㄒ唬﹨f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ǘ╅_展群眾性的自防自救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ㄈ┒酱俦O護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加強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等人員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協助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幫扶;

 。ㄋ模┓、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堅持風險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鋵嵢珕T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并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其中托育機構、幼兒園、學校、老年人照料設施、福利院、醫院等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含火災時保護嬰幼兒、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病人的疏散與處置措施;

 。ǘ┌凑諊覙藴、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驗、維修,落實簽字記錄,確保完好有效;

 。ㄈ⿲ㄖ涝O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并存檔五年以上備查;

 。ㄋ模┙M織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防火檢查及火災隱患整改記錄應當存檔二年以上備查;

 。ㄎ澹┍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贫ú嵤┍締挝粡臉I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全員消防演練;

 。ㄆ撸┞鋵嵪腊踩芾斫涃M;

 。ò耍┙尤胂来髷祿闷脚_,向消防救援機構提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ň牛┓、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參加培訓,具備與本單位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單位自行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的,應當配備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設備,由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具備相應消防職業資格的人員實施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_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要求將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基本情況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ǘ┟磕陮⒈締挝坏南涝O施配置、維護情況報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ㄈ┙⑾罊n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ㄋ模⿲嵭忻咳辗阑鹧膊,并建立巡查記錄;

 。ㄎ澹⿲T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培訓、演練記錄應當存檔二年備查;

 。└鶕䦟嶋H需要聘請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參與消防工作;

 。ㄆ撸┓、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還應當按照規定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及時整改發現的問題。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每年公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標準,引導符合標準的單位申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名單確定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個體工商戶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個體工商戶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執業準則開展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提出整改建議,指導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有關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消防學術交流,推廣先進消防技術,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 個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ㄒ唬⿲W習消防安全知識,掌握相應的火災預防、報警、滅火和逃生自救方法;

 。ǘ┌踩没、用電、用油、用氣;

 。ㄈ└鶕枰獏⒓酉佬麄鹘逃、培訓和消防演練;

 。ㄋ模┯鲇邢谰闀r,應當及時報警;

 。ㄎ澹╅_展火災自救互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維護火災現場秩序,配合調查火災原因;

 。┎粨p壞公共消防設施,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ㄆ撸┎贿`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不違規充電;

 。ò耍┓、法規、規章明確的其他義務。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鼓勵居民家庭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可燃氣體探測器等報警裝置,配備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繩、輕便消防水龍等器材。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消防專項規劃并將其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消防專項規劃實施情況應當定期評估。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項目納入市、區重點項目,優先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及時依法完成征地拆遷、用地收儲、用地調整等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消防用地的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消防需要另行確定適當的用地。

  第二十五條 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以及消防裝備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同步發展,并由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專項規劃、技術標準,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建設、配置、管理和維護。海島、城中村、舊工業區、老城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管理維護主體不明確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管理維護,符合條件的可以納入城市更新、老舊小區改造統籌推進。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采取動態抽查等形式,對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對其進行技術改造、維修和管理,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提供指導并參與驗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街巷狹窄、建筑密集的區域應當因地制宜建設微型消防站,增加配備輕便型消防車輛(艇)等裝備和器材。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和農村主要道路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滿足消防車通行需要。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未設置標識的,不得投入使用。

  已經交付使用但未按照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識的建筑物,物業服務人或者建筑物的建設、使用、管理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劃設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標線、禁止占用標志,設置警示牌,并負責日常管理維護。不能確定建設、使用、管理單位和個人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公共區域消防車通道及登高操作場地標志、標線、標識的劃設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以及經費保障的部門或者機構職責分工,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落實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保養要求。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市政消火栓維護管養單位加強市政消火栓的普查。市政消火栓建設達不到相關標準和規定要求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增補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尚未覆蓋的村、社區等區域,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消火栓、消防車取水平臺、消防水池、消防水塔儲水設施等消防供水設施建設,并設置必要的供水加壓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偷盜、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取得供水企業同意,并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設。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單位專職消防隊以及社會應急救援隊伍,應當設有與當地消防應急救援調度指揮中心聯系的無線通信設備。

  基礎電信企業應當做好滅火和應急救援指揮調度等語音、圖像、數據通信專用線路的建設和維護,確保消防通信暢通,為消防救援機構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消防無線通信頻率的監測保護,協調處理消防頻率干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消防通信。

  第二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需要拆除、遷移、關閉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或者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三日書面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及維護管理單位,并落實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確需拆除、遷移、關閉公共消防設施的,應當有補建方案或者替代方案并報告消防救援機構及維護管理單位。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總體布局,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運用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開展實時智能消防安全監測、評估和預警,實現消防數據歸集共享。

  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現代化、智能化技術手段進行消防安全監控、預警和火災撲救。

  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監測、預警的,不替代單位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一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執行二十四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能夠通過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依法履行相關崗位職責。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單位,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人員密集場所以及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應當與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的監控中心聯網,提升火災預警監測水平。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業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人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特殊建設工程和其他建設工程的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消防查驗情況。

  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抽查。其他建設工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分為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等兩類,一般項目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用告知承諾制的方式申請備案。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適用于城市更新、老舊小區和舊工業園區改造中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規劃、建設和消防的審批管理規則,推動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做好審批受理要件、辦理流程、適用標準的銜接和統一。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應當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存在空間、結構等客觀條件限制且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確有困難時,不改變既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可以綜合運用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調整適用最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但不得低于原建造時適用的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第三十六條 單位進行裝修、改造施工及動火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ㄒ唬┟鞔_劃分施工區域,將施工區域和非施工區域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隔,并確保非施工區域的人員疏散和建筑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ǘ┲贫▌踊鹱鳂I管理制度,明確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ㄈ┰谑┕^域采取視頻監控等技術措施,加強消防安全的動態監測和檢查巡視;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外裝修施工期間,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監護,使用、營業區域在使用或者營業期間不得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ㄋ模┲贫ㄊ┕て陂g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演練;

 。ㄎ澹┎坏迷谏形纯⒐さ慕ㄖ飪仍O置員工集體宿舍;

 。┓、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建設、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施工現場消防產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查驗合格證明并存檔備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告知承諾或者非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予以許可,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依法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許可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對小旅店、小餐飲、小商店等規模較小的公眾聚集場所,可以優化辦理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手續。對公眾聚集場所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發生變化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應當優化相關手續。具體辦法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另行制定。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僅作為場所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依據,不作為申報場所或者所在建筑為合法建筑的證明。

  第三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消防安全全過程監管協作,建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銜接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得設置在建筑物內的地下、半地下或者十層以上。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與高層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

  高層建筑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分類分級風險防控方案。

  第四十一條 地下交通車站、地下商場、地下停車場、人防工程、地下通道、普通地下公共建筑物等地下空間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地下空間消防安全的管理規定。

  地下空間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充電設施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維修保養、隱患排查,加強充電安全管理。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消防救援機構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地下空間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機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十二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ㄒ唬┙M建消防安全專業管理團隊,并及時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消防安全專業管理團隊應當配備注冊消防工程師;

 。ǘ┰诠矃^域開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宣傳;

 。ㄈ┰诜阑鸱謪^、樓層設置疏散引導箱,確定火災疏散引導員;

 。ㄋ模┙⑾揽刂剖遗c商戶間雙向信息聯絡溝通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及時響應;

 。ㄎ澹┰谑讓踊蛘咧饕鋈肟陲@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器材的位置;

 。┓、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消防管理要求。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指定掌握工藝流程、具備應急處置能力的有關人員承擔專業處置工作,設置輔助應急救援指揮決策的專用資料箱,根據需要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藥劑并保持完好有效;發生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派專業處置人員及時開展和參與處置。

  鼓勵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集中區域,建立區域聯防互助組織,共同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初起火災處置。

  第四十四條 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設施、嬰幼兒活動場所、月子中心、未成年人校外培訓或托管機構等經營服務場所,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未明確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服務對象居住和主要活動的場所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火災探測報警器、聲光報警裝置,并保持裝置完好有效。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留守兒童、獨居老人、重度殘疾人、智力殘疾人和精神殘疾人的住宅以及耐火等級低的老舊居民住宅安裝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火災探測報警器和噴淋裝置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改造利用,因保護需要但客觀條件無法滿足消防技術標準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管理權限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消防救援、文物等有關部門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為管理的依據。

  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漁港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指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漁港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督促在漁港從事經營管理的單位、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在漁港從事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在相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法做好消防設施建設、使用和維護。

  漁業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在船舶上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應急救援裝備,定期對船舶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第四十七條 按照規定不需要履行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落實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ㄒ唬┦褂萌細庠O施應當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ǘ┡潆娋路應當采取穿不燃或者難燃線管、線槽等防火保護措施;

 。ㄈ┌凑沼嘘P標準配置火災報警探測器、消防應急照明燈具、自救呼吸器、總電源進線斷路器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標志和逃生自救設施、噴淋裝置等消防器材、設施、設備,且確保完好有效;

 。ㄋ模┙乖诮ㄖT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ㄎ澹┓、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八條 居民住宅區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于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消防應急救援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按照規定承擔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相關費用。

  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⒔∪腊踩贫,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ǘ┴撠煿灿孟涝O施、器材的日常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ㄈ┍U瞎彩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避難設施、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閉;

 。ㄋ模┘訌妼﹄妱幼孕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停放、充電行為和充電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ㄎ澹┲贫缁鸷蛻笔枭㈩A案,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訌娙粘7阑鹧膊,及時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ㄆ撸┓、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非居民住宅區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

  物業服務人勸阻、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其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四十九條 建筑物或者場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場所及其燃氣、電力設施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標準。用于居住的出租屋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鼓勵配置滅火器、自救呼吸器、火災探測報警器、應急照明燈具、逃生繩等火災撲救及逃生自救設施。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內房間在十間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張以上或者居住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還應當符合《珠海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條例》的規定。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等進行統一管理,承租人對使用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責。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現出租房屋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五十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定。鼓勵在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場所安裝電氣火災智能防控、燃氣安全智能控制等火災防范設施。

  供電企業、用電人應當定期對供用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用電設施和電氣線路。電力管理部門、供電企業應當加強用電安全檢查,及時勸阻、制止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有序推進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安裝工作,提升燃氣安全管理水平。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標準和要求,建立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安裝長效機制。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燃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管理,加強對燃氣使用安全的服務、指導、督促和技術保障。

  第五十一條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用于居住、辦公、生產、休閑娛樂等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經營者不得違反電動自行車安全強制性國家標準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囱b電動自行車;

 。ǘ┢平夥来鄹脑O計,加裝蓄電池、電動機等動力裝置;

 。ㄈ└鼡Q不符合出廠額定電壓的蓄電池或者擅自更換電動機等動力裝置;

 。ㄋ模┢渌碾妱幼孕熊嚩ㄐ图夹g參數、影響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非法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五十二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單位和個人投;馂南嚓P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承;馂谋kU,并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將火災保險費率和單位消防安全狀況聯系浮動,促進投保單位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通過向公眾開放消防站點等形式,增強消防宣傳教育的針對性、精準性,推動消防宣傳教育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結合本行業、本系統業務特點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服務范圍,組織開展相關的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開展社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并按照有關規定刊播消防安全公益廣告。

  本市社會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五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展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體,以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為補充的消防組織,保障其與消防工作的需要相適應。

  第五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消防工作實際需求加強高層建筑、地下、石油化工、航空、水域、軌道交通等專業救援隊伍建設,將其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形成陸地、空中、水上應急救援聯動機制。

  第五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并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裝備和相關設施;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構建網格化快速滅火救援體系的需要,在鎮、街道、社區以小型消防站的形式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榮譽,并納入國家消防救援力量統籌規劃布局,共同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

  第五十七條 機場、主要港口、重要碼頭、大型商業綜合體、大型危險化學品企業、大型可燃物資倉庫、超高層民用建筑等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建設固定營房,配備相應的人員、專業消防裝備及設施,并經消防救援機構驗收。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不得撤銷單位專職消防隊。

  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單位相對集中的,經消防救援機構評估同意,可以聯合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五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培訓演練,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按照規定無需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的單位或者場所應當明確消防安全員,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發生火災時引導人員疏散,組織初起火災撲救。

  第五十九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和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享有職業榮譽、職業健康、表彰獎勵、生活待遇、社會優待等職業保障。

  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為其消防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位可以為參加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的志愿消防隊員提供交通、食宿等必要的保障。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六十條 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應當堅持生命至上、科學施救的原則,最大限度搶救遇險人員,充分保障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

  第六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定期采集轄區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交通道路、水源、內部消防設施、建筑物使用及重點部位等信息,并制定重點單位滅火作戰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協助開展演練活動,并提供資料。

  第六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應當根據掌握的情況和現場需要,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合理調派滅火救援力量。

  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其他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應當服從現場統一指揮調度。

  第六十三條 應急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公安機關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滅火救援有關工作,共享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所需信息資料,加強協作配合。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醫療急救聯動機制,實行119消防報警和120急救中心應急合作。

  第六十四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在執行撲救火災任務或者應急救援任務的過程中,可以對占用消防車通道并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予以清理。

  第六十五條 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的,可以將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的損耗情況,報經火災發生地的區消防救援機構核定后,由火災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根據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需要征用社會物資、工程機械等財產的,在使用完畢后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火災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六十六條 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事故調查。其他火災事故,由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屬于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調查。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火災事故原因,總結火災事故教訓,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

  第六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價格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進行鑒定或者評估;馂闹苯迂敭a損失鑒定意見或者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統計火災損失的依據。

  第六十八條 本市相關單位可以與合作區相關機構實現數據互通共享和應急處置響應,構建消防工作合作機制。

  合作區根據實際需要,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單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單位的消防工作交流合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其主管行業、系統及轄區特點,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本行業、本系統及本轄區內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消除火災隱患。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公布消防監督檢查結果和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提供火災風險提示、消防安全咨詢、隱患整改指導等便民服務。

  第七十條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互相配合,對火災頻發的行業和領域,開展集中專項整治。

  第七十一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指揮員、消防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執法工作。消防文員經市消防救援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按照規定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執法工作的,應當明確消防監督管理人員,消防監督管理人員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執法工作。

  第七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智慧消防建設、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安全服務事項。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組建消防安全專家庫,為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提供咨詢、技術指導等服務。

  第七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ㄒ唬┦枭⑼ǖ、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ǘ┙ㄖ涝O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ㄈ┤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ㄋ模┤藛T密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ㄎ澹┢渌赡車乐赝{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經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批準,臨時查封期限可以延長至六十日。

  第七十四條 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提高消防監督管理效能。

  第七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將消防安全監管相關信用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管理體系,推動消防安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信用信息系統應用,定期匯總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立社會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檔案。

  第七十六條 本市建立消防從業人員記分管理制度,對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和值班人員、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學習、考核、從業情況予以記錄并定期向社會公示,推動規范從業。具體辦法由市消防救援機構另行制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落實相應的應急保障措施,或者拆除、遷移、關閉公共消防設施沒有補建方案、替代方案或者未落實方案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使用、營業區域在使用或者營業期間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按照規定指定專業處置人員,設置專用資料箱,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藥劑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發生事故時,未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調派專業處置人員開展和參與相應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相關經營服務場所未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落實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罰款。

  第八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以及第四款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前款規定,物業服務人為個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用于居住的出租屋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個人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用于居住、辦公、生產、休閑娛樂等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或者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未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或者建立的單位專職消防隊不符合標準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協助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開展演練活動或者提供資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因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行為,相關危險部位或者場所被臨時查封,查封期限屆滿后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規定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一條 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工作人員已經全面履行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職責,因監督管理對象違法導致發生火災事故,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其未能履行法定職責而發生火災事故的,免于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珠海經濟特區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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