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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永建  律師 主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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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宅基證可以繼承嗎? 
 
靈壽縣陳莊鎮西村村委會問: 
 
1999年9月,我縣交通局稽征站職工付某(全家非農業戶口,在縣城有住房)通過關系為其戶口在我村,單人居住的母親吳某(已有住房)又申請辦理了一宅基地使用證.2000年農歷正月初六,吳某年老去世.吳某去世后,村委會申請注銷其宅基使用證未果.2002年11月,付某在其母的宅基地塊上動工建房,因村委會及村民有爭議,至今未建成.問:吳某一人是我村戶口,她去世后,村委會是否可以依法申請注銷其沒有建房的宅基使用證?全家非農業戶口,在縣城有住房的其子付某是否可以繼承其母生前申請且沒有建房的宅基使用證,并繼續在其宅基地塊上建房?村委會是否可以依法收回吳某生前的承包地和閑散地? 
 
點評:農村宅基地的申請人一般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此,付某選擇以其母親吳某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使用證。但吳某申請宅基地也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批準。吳某1999年申請的宅基地,根據1997年實施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吳某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6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許申請宅基地:(一)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男到女方落戶或女到男方落戶,確需另立門戶的;(二)農村居民戶人口超過本村居民戶人口平均數一倍確屬缺少宅基地的;(三)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退伍的干部、職工、軍人,確實無房居住的;(五)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在吳某不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下,縣政府為吳某發放宅基地使用證就是錯誤的,應依法收回吳某的宅基地使用證或宣告吳某取得的宅基證地使用證作廢。即使吳某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宅基地也是不能繼承的。繼承權一般是對財產所有權的繼承。而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所有,農戶只有使用權,因此,不能繼承。如果吳某申請宅基地合法且在申請的宅基地上已建成住宅,那么,他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房屋,在繼承房屋后,房屋占用范圍之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使用。因為房屋和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是不可分開而獨立存在的。 
 
本案中,吳某既不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又沒有在申請的宅基地上建起房屋,因此,吳某的繼承人是不能繼承宅基地的。 
 
開天律師事務所農民服務中心律師:楊永建 
 
電話;0311…86756905 1323116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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