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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夜律師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經典案例簡介 1、吳世喜故意殺人案 吳世喜,朝陽區東壩鄉焦莊村人。吳世喜與其妻燕某因購買項鏈問題,發生爭執。吳世喜于村外田間路上,持刀向燕某頸部刺數刀,將燕殺死。后又向公安機關報假案,謊稱被搶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將此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高夜律師擔任吳世喜的一審辯護人。發現,檢察機關認定的吳的作案動機十分牽強,經與吳本人深入交談,得知本案另有隱情;且本案的證據亦存在諸多缺陷,如作案兇器沒有找到,尸體檢驗報告與其本人供述不盡吻合等。同時,根據被告人尚有一未成年女兒的情況,征詢了被害人之父的意見,被害人之父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寬容。遂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提出了辯護意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世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馬?√卮筮\輸毒品案 馬?,甘肅省東鄉縣人,東鄉族。馬?∩嫦舆\輸毒品12500克案件,為本市最大涉毒案件。檢察機關以運輸毒品罪,將此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高夜律師擔任馬?〉囊粚忁q護人。認為,因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尚未抓獲,本案證據較為單一,認定馬?》高\輸毒品罪,證據尚不充足;考慮到本案的破獲亦具有偶然性,在現有證據情況下,以認定馬?》阜欠ǔ钟卸酒纷餅橐。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改變了檢察機關對于本案的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馬?o期徒刑。 3、李建華破壞電力設備案 李建華,河北省定興縣石柱村人。因破壞電力設備案,被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李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高夜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對于因被告人犯罪所造成后果的計算方法不正確,與實際情況相差數十倍;且根據現場勘查筆錄記載,在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中,可以推斷受害人亦實施了某種不恰當的行為。故應減輕李建華應負的刑事責任。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一審判決進行了改判,判處李建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4、沈宏育搶劫殺人案 沈宏育因涉嫌伙同他人搶劫殺害越南僑民,被檢察機關以搶劫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高夜律師擔任沈宏育的一審辯護人。認為,直接實施搶劫殺人的另一被告人,在作案時間的選擇、作案手段的使用等方面,均系依其一人意志決定,并未就商于沈宏育。沈與另一被告人雖有職務上的上下級關系,但實施犯罪系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該案的刑事責任應主要由另一被告人承擔。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處另一被告人死刑;判處沈宏育無期徒刑。 5、冀學強故意殺人案 冀學強,河北省淶水縣冀家溝村人。檢察機關指控其因與被害人發生爭執,遂開車將被害人軋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高夜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認為,被害人對于冀學強駕車逃跑的行為,反應過于激烈,采取了危險的方法攔截車輛,將自身置于危險之中,超出了被告人的正常判斷,對于本案的發生具有過錯。并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提出了一系列辯護意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處冀學強無期徒刑。 6、趙磊綁架、搶劫、私藏槍支彈藥案 趙磊因伙同他人實施多起搶劫、綁架犯罪以及私藏槍支彈藥,被檢察機關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曾一度為其指定辯護律師。高夜律師接受其家人委托,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認為,在起訴書認定的一起綁架犯罪中,雖然被告人控制受害人時間較長,但并未向其親屬勒索贖金,而是逼迫受害人自行到銀行取款以自贖,其行為符合搶劫罪而非綁架罪的特征。且受害人在去銀行取款時,已實際脫離了被告人的控制,但其并未逃走或報警,而是又回到在數百米外等候的被告人處,將款項交于被告人。對于造成自己財產的損失,亦有相當的責任。因被告人趙磊在實施搶劫等犯罪中,使用了私藏的槍支,其私藏槍支的行為已被吸收,故不宜再單獨定私藏槍支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從輕判處趙磊有期徒刑十二年。 7、劉雙喜詐騙、盜竊、故意傷害(致死)案 劉雙喜,住北京市東城區寬街。劉雙喜因犯詐騙盜竊罪被逮捕,羈押于海淀區看守所。在羈押期間又伙同他人將同室案犯毆打致死。檢察機關將此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高夜律師擔任劉雙喜的一審辯護人。認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發生,與海淀區看守所未及時送被害人就醫有關。此案開庭審理后,考慮到法院對于本案的意見,檢察機關撤回了對本案的起訴。后高夜律師因故未再繼續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8、孟凡偉故意傷害(致死)案 孟凡偉,河北省淶水縣山后板城村人。在北京市門頭溝區一煤礦打工時,因口角將同室工友打死。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將此案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高夜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認為,在被告人發生小的過失后,被害人超越職權范圍,對被告人過于苛責,致被告人忍無可忍,憤而傷人,雖然后果嚴重,但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鑒于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應相應減輕被告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處孟凡偉無期徒刑。 9、趙山坡運輸、販賣毒品案 趙山坡,河北省遵化縣馬蘭峪人。因涉嫌運輸、販賣毒品海洛因390克,檢察機關對其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高夜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認為,趙山坡只應對該毒品的運輸承擔責任,不應對販賣承擔責任。因與毒品買主進行聯系,確定交易價格以及收取款項等,均由另一被告完成;毒品非為趙山坡所有,故對其不宜再定販賣毒品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運輸毒品罪,從輕判處趙山坡有期徒刑十二年。 10、魏相富敲詐勒索、搶劫案 魏相富因伙同他人犯敲詐勒索、搶劫罪,被檢察機關向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魏相富被列為起訴書中第一被告人。高夜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認為,魏相富是以為他人討還欠款的方式實施敲詐勒索的,其對于欠款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并未全部知情,不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且受害人與本案另一被告人同居并致其懷孕,無論在道義上和法律上均負有賠償責任。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將本案各被告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進行了調整,將原起訴書列為第一被告的魏相富列為判決書的第二被告,承擔了相對較輕的刑事責任。 11、馬寧搶劫案 馬寧,住石景山區八角。因伙同他人實施搶劫,被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馬不服,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高夜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發現,根據一審庭審筆錄記載,其中一起搶劫案的被害人表示并未見過馬寧,但對其他被告人的指認卻十分準確。經在二審法庭詳細訊問,其他被告人亦否認馬寧參與該起搶劫。二審法院經審理,改判馬寧有期徒刑五年。 13、楊雷尋釁滋事案 楊雷,住西城區白塔寺。因伙同他人犯尋釁滋事罪,一審被西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楊不服,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高夜律師擔任其二審辯護人。經對一審判決認真研究,發現該判決書認定的楊雷參與的幾起尋釁滋事犯罪中,包含了一起其16周歲以前的行為,對該行為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并就此提出了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改判楊雷為有期徒刑二年。 12、岳鑫貪污案 岳鑫原來系淶水縣糖酒公司經理。因涉嫌貪污罪,檢察機關對其向淶水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高夜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經對本案的證據材料研究發現,偵查機關對岳鑫制作詢問筆錄的日期,比立案的日期早一日;且在該筆錄中,岳鑫承認了本案的主要事實。故認為,對岳鑫應認定為自首。對此,公訴人亦未能提出反駁意見。法院經審理,從輕判處岳鑫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14、王秉江交通肇事案 王秉江駕車將受害人撞至重傷,復將受害人拖至路邊,用柴草掩蓋后逃逸。此案發生后,媒體進行了廣泛報道。公案機關初以故意殺人罪,將其刑事拘留。后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對其向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高夜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認為,王秉江在致一人重傷的情況下,其駕車逃逸的行為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從重處罰的理由;所謂本案的嚴重后果,亦僅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條件之一。本案雖社會影響較大,但仍應對其正確適用法律。法院經審理,判處王秉江有期徒刑三年。本案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北京電視臺等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 15、庫爾班販賣毒品案 庫爾班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檢察機關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庫爾班以身體藏毒的方法,將毒品從南方某城市攜至北京販賣,在某賓館將毒品30粒交與買主,剩余毒品因未及時排出被查獲。高夜律師擔任其一審辯護人。認為,毒品的數量應以重量單位確定,即以克或千克確定,而不能以“!边@樣一個模糊的概念確定;且因被告人體內毒品未及時排出,毒品買主已離開,故對該部分毒品是否繼續賣與他人,亦存在不確定性。對于上述情況,應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法院經審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庫爾班判處了較輕的刑罰。 高夜律師辦理民事經濟案件經典案例簡介 1、代理北京急先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北京恒健冷飲批發部買賣合同糾紛案。 該案初由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北京急先鋒公司敗訴。高夜律師代理了該案的二審。認為,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急先鋒公司只是產品的生產廠家,不應承擔買賣合同的責任。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海淀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北京恒健冷飲批發部的起訴。 2、代理丁長祿訴國家郵政局、張家口市政府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該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國家郵政局、張家口市政府侵犯丁長祿著作權成立。二被告向丁長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3、代理李丁原訴北京雙臣一城快運有限公司工傷賠償案。 該案初由朝陽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李丁原敗訴。高夜律師代理李丁原將該案訴至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朝陽區勞動仲裁委審理確定的案由,非李丁原訴請的案由。本案為工傷賠償案,而非工傷保險案。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雙臣公司一次性及按月賠償李丁原及其家人各種費用共計30余萬元。 4、代理王龍江訴懷柔區旅游局、北京生存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權糾紛案。 該案由懷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被告侵犯王龍江肖像權成立,賠償王損失人民幣23000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懷柔區的賠償數額,調整了生存島公司的賠償數額。 5、代理王明馨與中國汽車工業進出口總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王明馨原系國有企業中汽進出口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該公司所屬展示公司經理。王因與公司個別領導關系不睦,在到退休年齡后,該公司拒不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和發放退休金,前后達五年之久。王長期投訴無門。高夜律師認為,王與中汽進出口公司的關系應由勞動法調整。遂代其申訴至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并針對中汽進出口公司的答辯意見,指出,本案雖歷經五年,但并未過仲裁時效。因為為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不受仲裁時效限制,而退休金的發放系以辦理退休手續為前提,故亦不存在超過仲裁時效問題。海淀區勞動仲裁委經審理,裁決中汽進出口公司立即為王辦理退休手續,支付退休金,并向王支付應發工資25的賠償金。中汽進出口公司不服該裁決,起訴至海淀區人民法院。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6、代理北京急先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傅瑋因欺詐雙倍索賠案。 傅瑋因購買急先鋒牌電腦,發現該電腦配置與說明不符。遂訴至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雙倍賠償。高夜律師代理急先鋒公司應訴。認為,急先鋒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因其與原告傅瑋不存在買賣關系;急先鋒公司生產的電腦系品牌產品,其無論使用了何種零部件,均為“急先鋒”牌,不可能存在欺詐情事。海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告傅瑋的起訴理由不能成立。傅瑋因勝訴無望,自行撤回起訴。 7、代理邯鄲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宣化防腐鋼管總廠、邯鄲是黑 色金屬材料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 該案經張家口市宣化區法院一審、張家口市中級法院二審、河北省高 級法院要求張家口市中級法院再審、河北省高級法院自行提審作出再審判 決;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該判決錯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 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再審。高夜律師代理邯鄲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了最高法院對本案的審理活動。認為,本案雖經多次再審程序,但各 級法院均未抓住本案的要點問題,即邯鄲市城市信用社雖與黑色金屬公司 簽訂有票據質押合同,但其最終行使的并非票據質押權,而是對黑色金屬 公司帳戶上款項的處分權,而該權利的行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 釋的規定,是合法的。經過兩次開庭審理,現宣化防腐鋼管廠提出要與邯 鄲市城市信用社進行和解,但已被我方拒絕。該案不日將由最高法院作出 再審判決。 8、代理姚嘉與姚秀芬房屋承租糾紛案。 姚秀芬與姚嘉系姑侄關系,因公房承租發生糾紛。姚秀芬將此案訴至西城區人民法院。高夜律師代理姚嘉出庭應訴。認為,雙方所爭議之房屋,已由當地房管部門變更了承租人,該案已超出民事糾紛的范疇,應作為行政案件處理。且房管部門將原承租人變更為姚嘉,并未侵犯原告的利益,故其起訴無理。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9、代理淶水縣石亭鎮政府與淶水縣京東石料廠合同糾紛案。 淶水縣京東石料廠以淶水縣石亭鎮政府,與他人簽定的承包合同侵犯了其與東赤土村委會簽定在先的承包合同為由,向淶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高夜律師代理石亭鎮政府出庭應訴。認為,原、被告雙方非同一合同當事人,原告以石亭鎮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不符合合同責任相對性原則。且東赤土村委會屬越權與其簽定承包合同,不能僅以合同簽定的先后確定其有效性。法院經審理,駁回了京東石料廠的起訴。 10、代理楊新建訴北京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損害賠償案。 原告楊新建系某進出口公司經理。同在一寫字樓辦工的北京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使用不當,致窗玻璃碎裂、墜落,將適從樓下經過的楊割傷。初,安利公司以責任不清為由,拒絕賠償。高夜律師代理楊新建向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安利公司系該房屋的合法使用人,理應承擔本案的侵權責任。安利公司與具體行為人的責任劃分,不適用本案的情況。此案在審理中,安利公司主動向楊新建支付各項賠款6萬元。楊撤訴案結。 高夜律師簡歷: 高夜律師,男,39歲,河北省人。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曾從事檢察工作數年;自1997年從事律師工作,現為北京京開律師事務所律師。擅長于各類經濟糾紛案件的代理,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辯護。 聯系方式:13801351625 010-68886317 010-67699416 郵箱:GAOYELAWYER@.COM 地址:北京市南三環東路6號嘉業大廈B座19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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